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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长沙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学费减免、校友资助以及其他社会性资助等。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长沙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库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学生资助评定资格:

1.受到《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且未经解除;

2.本学年内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有三门及以上科目考核成绩不及格;

3.有酗酒、参赌、涉赌等不良习惯;

4.生活奢侈,购买和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或高档消费品。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开展及相关制度建设。各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评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年名额及额度分配由国家下达,资助面约占学生总数的20%。学校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人数情况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学院按比例分配。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名额比例为111。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在国家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学校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3天后确定初步名单;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本学院各班级确定的初步名单汇总初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审名单汇总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审定结果以《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汇总表》的形式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校园卡上,用于学生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担保和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所在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与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合同一年一签。生源地贷款审批时间一般为暑假。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学习时间延长,财政贴息期限按照原合同规定办理。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详见《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五章 学费减免补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于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经努力仍无法交纳学费的困难学生,给予学费减免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费减免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即减免当年学费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全部或。具体减免额度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学业成绩、当年已获资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资助比例视当年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每年学费减免工作的时间安排,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后,将初审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学费减免初审名单汇总评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当年获资助学生名单及额度。

由财务处负责为获学费减免资助的学生办理抵缴学费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应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铺张浪费、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受资助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受资助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长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长大学〔201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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