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南华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
湖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框架合作协议》、《
湖南省普通湖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进一步推动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为南华大学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仅限用于借款学生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章 借款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各学院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各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具体为: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以此类推。
第四章 借款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各学院在学生申请贷款前,要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
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资助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借款并承诺监督学生还款);
(4)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省开行、省学贷中心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校资助机构。
第五章 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
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期间,由财政部门或学校继续贴息。
第六章 贷后管理和合同变更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经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
专题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包括与借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严格按照省开行和省学贷中心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学生正确使用助学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省开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在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须在毕业前30日向所在高校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原所在学校汇总报省学贷中心,省学贷中心向省开行审批同意后,高校再凭有关批复通知办理展期手续,并通知代理行。办完展期手续的学生名单由省学贷中心按学校汇总后报省开行备案。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继续贴息。省学贷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资助机构将会组织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学生确认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以及扣款账号等信息,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毕业离校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记录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商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校资助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结息日或贷款本金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学校学校资助中心与代理行、省学贷中心、省开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由学校资助机构提前通知借款学生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通过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银行卡)扣收,归集于学校在代理行开立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并及时出具扣收清单及汇总表。
第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在固定的日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校助贷机构提出申请,并报省学贷中心汇总通知省开行。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按校助贷机构通知的就近时间提前还款,由代理行于该日在相关账户上扣收,并就提前还款部分终止计息。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 贷款风险补偿及风险分担
第二十条
为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本息(指按照借款学生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到期应还但未还的贷款本息)的补偿,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4%,由高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对违约率低于14%的高校,省学贷中心将补偿后剩余的风险补偿资金奖励给高校。奖励款用于抵扣该校下一学年应上缴的风险补偿金。当违约率超过14%时,根据违约率的不同情况,违约贷款风险由高校、财政和省开行按比例分段分摊。对违约率大于14%小于20%(含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10%、高校承担50%、省开行承担40%的比例分担;对违约率超过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30%,高校承担70%的比例分担。
第九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省开行、省学贷中心和各高校应与借款学生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于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校资助机构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