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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大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安心在校生活、学习,实现资助育人目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从学生奖贷金中列支。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评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团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组成,研究和处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发放事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2.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3.其他突发事件。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按照以下原则由学院初审、学生工作部(处)核定。
1.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3.其他突发事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申请对象一般为受助学生本人,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院辅导员代为申请并提供学生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流程如下:
1.学生本人或辅导员填写《南华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报学院审批;
2.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4.召开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评定小组会议,讨论确定补助标准。
第九条 申请审批手续完成后,学生本人或学院辅导员凭《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相关领款手续。补助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以转帐的方式由学校财务处直接转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