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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的相关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或经学校同意的有关社会组织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学校鼓励、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提高素质、锻炼能力、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校园风貌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资助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各用人部门应积极关心和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考核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生工作(部)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以工时定岗位的设岗原则。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本部门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要求
(一)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二)每个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年只聘用一个学生。为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
(三)学校鼓励各部门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岗位,并将勤工助学岗位和用工情况及时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参加对象:
(一)凡属我校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凡有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选聘程序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当学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学生到学生工作部(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填好后交给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汇总筛选后到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推荐登记手续。临时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园网上统一发布。
(二)各院推荐。在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符合用工需要的特长者优先,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三)面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被推荐学生参加用工单位面试,并对拟确定人选进行公示。
(四)签署协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签署《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五)培训上岗。根据需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用工单位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的用工程序
(一)用工申请
1.校内各单位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的,需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如设立固定岗位的,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
2.校内用工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共同审批。
(二)报送名单
学生面试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使用人员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专人负责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用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做好本部门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审检、监督、考勤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及工作情况等三个方面。
(二)考核方式。用工单位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月进行工作考核,并应在每月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按时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考核结果给学生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办法
(一)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资助中心统一发放。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二)校内劳动报酬分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两种计算方式。固定岗位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根据具体劳动量定。
(三)资助中心和校内各用人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报酬范围内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四)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的调整,由资助中心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五)校内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学期分两次发放;校内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学院具体负责,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相关学院具体负责,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暑期校外勤工助学组织和管理
(一)学生在校外开展暑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所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对寒暑期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各院要进行详细登记,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对暑期到永州市范围之外参加暑期勤工助学的同学,各院要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对本院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要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将统计汇总情况录入《湖南科技学院校外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汇总表》以文本和电子格式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各教学学院应加强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管理。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及时与用工单位取得联系,并根据其从事的具体工作做好相应的指导和疏导;对勤工助学环境恶劣、可能发生事故的用工,应坚决阻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工,由所在学院、学生和用工单位三方签订用工协议书,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二)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接受学校指导、享受学校提供有关服务的权利;
(二)从上级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取勤工助学信息和推荐的权利;
(三)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解决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的权利;
(四)拒绝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保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影响学业;
(二)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有自觉加强品德修养,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名誉的义务;
(四)有实事求是向学校及用工单位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五)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六)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提前1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辞去工作。在辞工后5日内,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辞工登记手续(合同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校勤工助学规章指导下,选择学生的权利;
(二)接受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的组织领导,享受学校提供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直接与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的权利(校内用人单位除外);
(四)如实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结评价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学校、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协商解决用工争议的义务;
(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
(三)实事求是向学校介绍本单位情况的义务;
(四)有信守合同,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义务;
(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六)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校外用人单位除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教学学院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报资助中心审批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学校师生员工以个人名义私自招工。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校学生私自招工,一经查实将没收所得,并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学校工作人员私自招工,一经查实将没收所得,报请学校纪委监察进行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择优推荐校级、院级评奖评优、参加党校培训和发展党员。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予以辞退,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评奖资格,并扣发其当月工资。
(一)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者;
(二)不听从勤工助学接受单位安排者;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者;
(四)在勤工助学期间,考试科目不及格者;
(五)在勤工助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六)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