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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校帮困助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五年制高职四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纪委(监察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认定: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家庭或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者;

(二)单亲家庭子女,家庭收入微薄者;

(三)父母虽在,但一方或双方残疾且无稳定收入者;

(四)父母双双下岗,且无法再就业者;

(五)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六)家庭子女众多,父母无力供养者;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水灾、火灾、震灾、车祸、重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八)因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九)因以上一项(或几项)原因造成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应确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确定为重点资助对象。

(十)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在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十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校有相关档案及材料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可不公示。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其中,对一年级学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实事求是,采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班级民主评议。首次申请的学生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出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重新提交材料。班级评议小组将申请学生及原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通报寝室长后,由寝室长组织本寝室学生根据学生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对名单进行评议,评议后将名单报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初审,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组织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无需调整的不用再填报此表,下同)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填写《邵阳学院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统计表》和《邵阳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统计表》,连同《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各二级学院将学校复审后的名单录入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每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不定期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学生每年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之后,国家助学金申请之前,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包括水灾、火灾、震灾、车祸、重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及时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以及《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组织审核,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方可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二级学院上报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后告知学生。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审核和通过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以免影响学生申请当年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年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适当的调整,把有限资助资源合理进行配置,让资助款项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校实施资助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学院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校内资助、社会资助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各二级学院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公开。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校内资助、社会资助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邵院政字〔2017〕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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