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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五年制高职四年级及以上)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一、国家资助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助学金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校内资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
(三)勤工助学
三、其他资助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校友和其他个人捐赠资金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
第四条 国家资助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和政策执行。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邵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具体评定。
二、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邵阳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纪委(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凡未受学校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参评“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按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和在校消费水平分三个等级评定: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三等500元。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用于学生本人生活、学习费用补贴。
四、评定程序
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二级学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
五、评定要求
(一)学生本人须提出详细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本人家庭基本情况和在校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
(二)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评定工作,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班委会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全班公布且无异议后将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本学院。
(三)各二级学院认真审核、确定等级和名单并在二级学院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表格、数据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
凡在校学习期间因严重伤病、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的学生,可以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经审批签字后可到财务处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一次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都应按照《邵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勤工助学培养艰苦奋斗、自立自强的精神,同时获得劳动报酬和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定结果中,因举报、审查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评比资格,不再补报其他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邵院政字〔2017〕4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