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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湘南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 号、《湘南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校发〔2019〕
6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南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的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湖南省财政安排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
补偿;学校还按事业收入 4的比例计提作为校内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资助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计财处、学生工作部(处)、各二
级学院按职责共同管理。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按预算执 行。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学生特殊困难
补助资金获得者必须为通过学校贫困认定的学生,勤工助学资助资金获得者原则上为通过学校贫困认定的学生,特殊岗位可以聘非学校贫困认定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校勤工助学资助资金,应优先考虑建
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以体现学校对贫困学生的关心。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异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 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资助面约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 3,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总数 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资助标准分为 4400 元(一档)、3300 元(二档)和 2200 元(三
档)三个档次。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当年国家政策为执行依据。
(四)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
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具体按《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2011]538 号)的文件执行。
(五)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湖南省所属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湖南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工作,服务期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应届毕业生,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补偿标准本科生 5000
元/年、专科生 3500 元/年。具体按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1 号)的文件执行。
(六)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的资
助。
(七)学校特殊困难补助:学校对由于本人或家庭发生天灾、
遭到意外伤害、患有重大疾病、孤儿等原因导致现阶段经济困难 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补助4000 元,二等补助 3000 元,三等补助 2000 元。
(八)学校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 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
不低于 12 元/小时。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
政承担;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承担。
第九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
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 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由省财政下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条 学校充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发校内资源,坚持
“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的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 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1000 余个。并按照岗位数以及月工资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学生资助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部)、纪检监察室、
教务处、计财处、校团委、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分管资助工作的副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学校资助资金管理、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由学院总支
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具体负责本学院各类资助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
提出推荐名单,班内公示三天;
第十四条 班级产生的受资助对象推荐名单经学院资助工 作评审小组严格审核后,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
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被推荐学生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学院签署好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处(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审查通过推荐名单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研究审定
后,候选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资金发放、执行情况严格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组织做
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强化责任,学生资助中心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
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纪检监察室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获奖或受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
时报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追回 该生所获得各类受助资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经济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娱乐消费、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装等;
(五)其他应追回受资助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 负责解释。
附件:1.湘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湘南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3. 湘南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4. 湘南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5. 湘南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6. 湘南学院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附件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一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
暂停申请资格。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 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
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 费标准等情况。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 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 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 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
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 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
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 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
在新学年开学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
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非新生需填写《湘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人需在《申请表》中书面如实承诺家庭经济状况。
(三)学校认定。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认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过程中,学院通过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
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 在学校显示屏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首先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然后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学院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
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条 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 申请,认定工作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认定工作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对以上特殊群体信息存有疑义的,可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函询,核实信息真实性。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
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 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
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学校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 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我校预科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湘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基本信息 |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健康 状况 | |||||
身份证 号 | 籍贯 | 家庭人口(含共同生活并 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 |||||||
本人联 系电话 |
家长联系电话 | ||||||||
农村建档立卡 | □是□否 | 农村低保学生 | □是□否 | 城市低保学生 | □是□否 | ||||
残疾学生 | □是□否 | 孤儿 | □是□否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是□否 | ||||
残疾人子女 | □是□否 | 建档立卡困 难职工子女 | □是□否 | 烈士子女 | □是□否 | ||||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是□否 | 城市特困供养学生 | □是□否 | ||||||
家庭基本信息 | |||||||||
家庭常驻通讯地址及邮编 | |||||||||
姓名 | 年龄 | 称谓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万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
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 ||||||||
家庭资产情况 |
住房 | □无 □有 | |||||||
住房一 | 地址: | ||||||||
住房二 | 地址: | ||||||||
住房三及以上 | 地址: | ||||||||
小轿车 | □无 □有 品牌型号 购买时间 | ||||||||
其他投资情 况 | 持有股票 | □无 □有 | 情况描述: | ||||||
持有债券 | □无 □有 | 情况描述: | |||||||
购买商业门面 | □无 □有 | 情况描述: | |||||||
开办企业 等经济实体 | □无 □有 | 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家庭欠债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情 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附件 2
第一条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
生中特别各方面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必须排名本年级同专业前列。排名在本年级同专业 10-30 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技、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并提供详细证明材料。
(六)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如:校级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资助管理中
心根据本专科在校人数等因素下达计划,再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按各学院学生总人数比例一次性分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评审工作,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同时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后,学生资助中心将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评审 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 学校将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于次年春季学期颁发。
附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学院: 系: 学号:
家庭成员患病及治疗情况 | □是□否,情况描述: | ||||
上一学段获取学生资助情况 |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获取资助时间(年 月) | |||
诚信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所填写信息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民主评议意见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B、家庭经济比较困南 £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民主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推荐理由 | 寝室成员意见:
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班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辅导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认定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学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学校认定意见 |
£ 同意学院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学院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入学时间 | |||||||||||||||||||||
专业 | 学制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申请理由 (200 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 年版
附件 3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
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名例前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贫困学生;
(七)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如:校级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
第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中二年级 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 金。
学校招收的医学免费定向生、公费师范生,不再获得国家励 志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
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资助管
理中心根据我校本专科在校人数等因素下达计划,再由学校学生
资助中心按各学院学生总人数比例一次性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评审工作,提出本
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同时录入湖南省学 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将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 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学校将于每年12 月31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
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于次年春季学期颁发。
附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推荐理由 (100 字)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 (系) 意 见 |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本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大学 | 学院(系) 专业 | 班 | |||||||||
曾获何种奖励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人 均 月 收入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学习成绩 | 成绩排名: / |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 (名次/总人数)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
年 |
月 日 | ||||||||
院系审核 意见 |
(公章) |
年 |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
(公章) |
年 |
月 日 |
附件 4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
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贫困学生。
第三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向
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招收的医学免费定向生、公费师范生,不再获得国家助 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资助管理中
心根据我校本专科在校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下达计划,再由学
校学生资助中心在考虑生源结构因素后,按各学院学生总人数比例一次性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评审工作,结合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享受国 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同时录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分当年秋季学期和次年春季学期两次发放,由学校财务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并将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城镇)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
灾害或突发事件、完全无生活来源以及办理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 应优先考虑。
附表: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民 | 族 | 政治面貌 | 入学时间 | ||||||||
学 号 | 所在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大学 | 学院 | 系 | 班 |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人均月收入 | 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
年 |
月 |
日 | |||||||
二级学院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 5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资助工作管理效率,校学生资助中心每年为各二级学院划拔勤工助学经费,各学院负责在学校统一规 范下组织开展本学院内部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资助中心对工作情况督查管理。
(一)学生资助中心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职责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2. 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 位提供中介服务。
3. 负责各部门单位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
4. 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 负责督查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落实情况。
(二)各二级学院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职责
1. 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岗位和经费预算,科学设置院内勤工 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合理安排并指导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负责管理学院内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
3. 负责对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考勤与管理,以及工资的发放;
4.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安 全防范工作;
5. 建立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按照国家要求,充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发校内资源,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辅导员助理、养成教育辅导员、心理健康助理、国旗护卫队、护校队、文明督察、宣传工作助理、
办公室助理、实验室助理等等;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 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的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 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
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第五条 每月集中发放一次,全部通过财务处打入学生本人
银行帐户。
第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
同意,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 动。
第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 12 元/小时或 100
元/天,具体可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实行岗位公开、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并填写《湘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且遵循特困生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
1.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要与用工单位签定《湘南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责任书》;
2. 由各用工部门制定岗位职责,按照奖勤罚懒的原则,制定 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考勤考核;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用工单位的考勤考核情况,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定后,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初集中申请一次,勤
工助学活动中所有岗位设置及学生聘用情况的调整,如新设岗位、岗位增减、聘用人员、替换人员、解聘人员等情况,用人单位必须提前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否则不予承认。为保证公平,学生不准同时占有多个勤工助学固 定岗位,否则只按一个岗位支付酬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
拖欠、扣留、挪用、分拆、回交学生勤工助学酬金。违者取消勤工助学设岗或参与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育人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安排。学生考试阶段, 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成绩大幅下滑或不及格现象,应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活动的首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涉密、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
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
用,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附表:湘南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照片 | ||||||
学院 | 专 业班 级 | 政 治面 貌 | |||||||
学 号 |
寝室号 |
电 话 | |||||||
个人情况 | |||||||||
申请岗位 |
一、 □
二、 □ 三、 服从分派 □ | ||||||||
辅导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
用工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1.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具体岗位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填写考勤 | ||||||||
表。 | |||||||||
2.如退出勤工助学须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单位,同时须得到各学院的同意并报学生处备 | |||||||||
案,无故缺岗或冒名顶替者将取消资格并将严肃处理。 |
附件 6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为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构筑我校特困生绿色通道,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和《湘南学院章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特殊困难学生界定范围
特殊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家庭由于特殊原因(如家庭发生天灾或者本人遭到意外伤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人患有重大疾病 花费甚多、孤儿等)导致现阶段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一)特殊困难学生每次资助 2000-4000 元。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补助 4000 元,二等补助 3000 元,三等补助 2000 元。
(二)等级标准
1. 本人患有重大疾病花费甚多、孤儿等为一等。
2. 本人遭到意外伤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二等。
3. 家庭发生天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三等。
三、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申请程序及审定
1. 本人或者本人所在班级学生干部提出申请,填写《湘南学 院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学院公章,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2. 学生处根据学生本人及家庭遇到特殊原因确定等级,并在 校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财务处造表发放。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1. 学习态度不端正,缺课或旷课较多,违反校纪校规,一学年内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在处分期内的处分者。
2. 家庭因建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3. 对于因校园贷,网贷、传销等上当受骗,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的生活困难学生。
五、相关要求
1. 每月 20 号(寒暑假除外)为特殊困难补助报送日期;
2.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弄虚作假,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取消其今后资助资格;
3. 学生在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通过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 费用;
六、专项审计及责任追究
学校审计处对特殊困难补助进行专项审计,执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事项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解释。
附表:湘南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 名 | 学 号 | 民族 | 性别 | ||||||
学 院 | 专 业 | 班级 | |||||||
交通银行帐号 (19 位数) |
联系方式 | ||||||||
临时困难的简要说明 | |||||||||
班、组意见
寝室成员签名 班长签名 | 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签名 | ||||||||
辅导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名: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 ||||||||
学生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