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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湘南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与机构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在高等院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学工部(处)、财务处、审计、纪检监察、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期间未受任何处分(以违纪时间为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还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所在寝室未被评为红牌寝室

 

3、必须是大二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册大学生,大一学生不具备评审资格;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必须排名在本年级同专业前10%,且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科目;

5、如排名在本年级同专业1030%之间,需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技、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的荣誉(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具备评审资格。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还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所在寝室未被评为红牌寝室

3、必须是大二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册大学生,大一学生不具备评审资格;

4、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贫困学生;

5、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且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科目,获得校级奖学金或三好学生、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女大学生者。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还应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所在寝室未被评为红牌寝室

3、必须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册学生;

4、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通过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贫困学生;

5、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且学习成绩没有不及格科目;

6、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完全无生活来源以及办理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评审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辅导员组织所在班级进行评议,经班级评议小组讨论,提出推荐名单,班内公示一天;

2、班级产生的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经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讨论后选出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学院内公示三天,被推荐学生填写好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格,辅导员、学院负责人严格审核,签署好推荐审核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及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审查通过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候选人名单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将汇总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第五章 发放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财务一次性发放到每位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国家助学金经正式批准后由学校财务于当年秋季学期和次年春季学期两次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于次年春季学期颁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二次分配资助金额行为,确保国家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奖或受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将追回该生所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 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 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经济困难程度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4、 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娱乐请费、购买高档手机、高档服装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湘南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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