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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学生资助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德政工程,而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即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此后定期进行资格复查。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科科长、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标准说明如下: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身体残疾学生。

3.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烈士子女。

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或本人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特别困难)。

6.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且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救助供养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9.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10.学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成员中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

2.父母离异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4.来自城镇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5.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2个或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

7.学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费。

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有较大损失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第十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困生;

1.申请期间家庭条件已有改善。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产、车辆或投资失利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新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9月份定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接受大二以上的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认定的基本程序是:本人申请--各学院班级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学院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公示—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备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各学院将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科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学生科每年5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隐性摸排等多种形式进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适时对认定结果进行追踪和调整,及时纠正认定结果中存在的偏差,进一步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已取得资格者应予以取消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已认定的家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认定资格外,不予以资助。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在校期间被发现过度消费的情况。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经常在学生中开展诚信、励志、感恩教育。

第二十条湘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级各类资助工作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补充和修订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中医药大学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申请标准   




附件

湖南中医药大学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申请标准

类别

申请标准

条件

申请条件


    

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特殊困难:

1、具备一个A类条件;

2、具备两个B类条件。

    

    

    

A   

A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A2.身体残疾学生。

A3.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A4.烈士子女。

A5.家庭直系亲属成员或本人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需长期自费治疗,造成家庭负债严重的。

A6.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A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A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且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

A9.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的。

A10.学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困难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困难:

1、具备一个B类条件;

2、具备两个C类条件。

    

    

B类

B1.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成员中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

B2.父母离异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B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B4.来自城镇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

B5.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2个或以上子女同时在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B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

B7.学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一般困难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困难:   

具备一个C类条件或不具备任何分类条件的,但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

C类

C1.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学费。

C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有较大损失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注释

1、“长期患病”指所患疾病需1年以上时间持续治疗,且开销较大。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2、“患重病”指所患疾病至少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开销占据家庭年收入大部分比例或超出家庭年收入。需学生提供患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3、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边远地区的界定标准参见当地具体政策、标准,且需提供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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