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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学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勤奋向上,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奖励、资助学生的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助学金含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校友会和个人在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以及学校另外单独设置的奖助学金,各类单项奖助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适用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不含当年入学的学生)。
(二)等级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等。一等奖按总人数3%的比例确定,标准为2000元/学年;二等奖按总人数10%的比例确定,标准为1000元/学年。
(三)基本条件:
1.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品德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学年度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含,下同),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或者进入本班前3名且高于60分,英语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标准;
(4)综合考评总分位居班上前3名。
2.参评二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学年度平均成绩为80分以上,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或者进入本班前5名且高于60分,英语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标准;
(4)综合考评总分位居班上前10名。
(四)申请和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每学年开学初开始评审,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一)适用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不含当年入学的学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英语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应标准,综合考评总分位居班上前3名;
5.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2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3名、集体项目前2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3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1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除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三)等级标准:每人8000元/年。
(四)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每学年开学初开始评审,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适用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不含当年入学的学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排名2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如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不在本班排名20%以内,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其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可放宽至本班排名30%以内。
(三)等级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每学年开学初开始评审,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
(一)适用范围: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并通过学生工作部认定的学生;
(三)等级标准:每人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通过学生工作部审核认定的建档立卡的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等级资助。
(四)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校每学年开学初开始评审,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不颁发证书。
第七条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校友会和个人在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以及学校另外单独设置的奖助学金,按设立组织或个人所制定的规定进行评定和发放。
第八条 单项奖的种类、条件和标准:在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学科竞赛及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个人,学院可以参照学校学生奖励有关规定,评定单项奖,奖励标准为每人每项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能重复评审,但可以与优秀学生奖助学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校友会和个人在学校设置的奖助学金,学校另外单独设置的奖助学金重复评审。
第十条 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和无故欠缴学杂费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评定程序与步骤:
(一)班级成立综合考评工作小组;
(二)按照学校学生综合考评有关规定,班级组织民主测评;
(三)测评小组、班主任提出奖助学金评选意见上报院学生工作组;
(四)院学生工作组初审,并张榜公布初审名单、奖励和资助类别及等级标准;
(五)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奖助学金评选结果,并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六)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学生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停发。学生因违纪将停发各类奖学金,停发名单由各学院报学生工作部汇总,送计财处执行。停发的奖学金收回学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生工作部、计财处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5日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奖学金、助学金实施办法》(湘农大〔2016〕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