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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校以各院(系)在校学生数为标准,按照向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的原则,将本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每人每年资助4400元,二等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每人每年22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全年无不良行为和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专业前30%,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建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建档。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到账30天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到帐后,分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