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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生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救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是由学校投入专项经费,以救危助困为目的,对遭遇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学生进行救助的一个资助项目。
第二条学校每年从学生的“勤工助学及奖贷资助基金”中划拨40万元作为学生救助专项经费。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凡属我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救助金:
1、因参加学校各类课外活动或因意外事故而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较高、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危重疾病(如癌症、心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等)且愈后较差、甚至死亡,医疗费用较高、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
第四条救助标准根据学生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危重疾病的病情、实际医疗费用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定而定,原则上每笔救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救助金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医院、财务处、保卫处、监察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和处理学生重大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的救助工作,决定救助金发放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救助金只能用于对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学生进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及突发危重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需学校临时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学校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紧急研究决定。
第四章 救助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七条救助金的申请及审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五月下旬。
第八条申请救助金者一般为受重大意外伤害和患重大疾病的学生本人,如遇特殊情况可由辅导员代为申请并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救助金申请程序为:
1、学生本人或辅导员《湖南师范大学学生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救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并报学院审批;
2、学院副书记签署意见后,辅导员将《申请表》、医疗疾病证明及实际医疗费用清单票据等报校医院办公室;
3、校医院负责人对学院提交的救助金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论证,并提出医疗性质等方面的建议;
4、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校医院的意见确定救助标准,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救助金申请审批手续完成后,学生本人或辅导员凭《湖南师范大学学生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救助金申请表》及领款条到财务处办理救助金的相关领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