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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平顶山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优秀学生奖励。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宁缺勿滥;
2.民主、平等、公开、公正;
3.突出重点、鼓励先进;
4.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体质健康测试平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积极参加校园志愿服务活动,平均每学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30小时。校园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校园卫生清洁工作、校园爱心服务工作、朋辈辅导工作、校级(院级)志愿服务活动等,其组织工作由各学院开展,服务时间认定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4000元/人·学年,评奖比例按参评学生数的1%确定;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学年,评奖比例按参评学生数的3%确定。具体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学院具备参评资格的学生数测算,并将名额指标下达到各学院。
第七条 评选条件:申请者必须是在本年级本专业学习满一学年(含)以上的学生。
学生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恪守学术道德,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或缺考现象;
2.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下同)和综合素质考评排名均在年级专业前20%。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学年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为主要依据。各学院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10月份)对学生上一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进行核算排名,并对排名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进行公示,凡对公示的排名及分数有疑问的学生,均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本科生在第一、第二学年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优先考虑;从第三学年开始,本科生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具备参评资格,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考试方具备参评资格。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要在同年级或同年级同专业内按比例由高到低进行评定。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出某一等次奖学金规定名额,则按综合素质考评平均成绩的排名顺序,从高到低取满为止,其余学生顺延参评;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则按照达到条件的实有人数参评,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十一条 为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单项优秀学生奖励
第十二条 单项学生奖励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十三条 单项学生奖励分为:学业优秀奖、精神文明奖、学科竞赛奖、文体优秀奖、科学研究奖、创新创业奖。
第十四条 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1000元/人·学年,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二年级(含)以上学生申请学业优秀奖,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恪守学术道德,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或缺考现象;
2.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年级专业排名前4%,综合素质考评排名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且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精神文明奖用于奖励在文明创建活动或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奖励标准500元/人·学年,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
学生申请精神文明奖须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等精神文明方面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或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教育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上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结合学科和专业开展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表现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奖励标准与名额根据当年获奖情况及申报情况确定,由教务处负责评选。
学生申请学科竞赛奖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或国家政府部门、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以及为国际级学科竞赛决赛而举行的区域选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2.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含)以上者。
具体奖励标准(单位:元)如下:
其中由政府及其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影响较大的竞赛项目为A类赛事,由教指委或各级各类协会主办的竞赛项目为B类赛事。
第十七条 文体优秀奖用于奖励在非专业类文体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奖励标准与名额根据当年获奖情况及申报情况确定,由体育运动委员会、学生处、团委负责评选。
学生申请文体优秀奖须在省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文体竞赛(友谊赛、邀请赛除外),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小品、美术、书法、摄影、演讲、辩论、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具体奖励标准(单位:元)如下: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发明创造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与名额根据当年获奖情况及申报情况确定。
学生申请科学研究奖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不含内刊)上公开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论文者;
2.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正式授权并获专利证书的获准专利者。
具体奖励标准(单位:元)如下:
在评选学年周期内,以学生身份参加并且署名单位为平顶山学院的成果方可作为评选依据,奖励对象均为论文或专利的第一作者。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奖专项用于奖励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比赛、省级比赛和校级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团队,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评选。
具体奖励标准(单位:元)如下:
其他未列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竞赛奖励参照学科竞赛奖执行。
第二十条 以团体形式参赛的获奖项目,必须以团体形式申请相应的单项学生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团体)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竞赛中多次获奖的,学校取其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个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二条 获得学科竞赛奖和创新创业奖的学生,可同时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具体标准按照《平顶山学院学分银行管理规定(试行)》(平学院行〔2017〕5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类单项优秀学生奖励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选,学生处负责奖励资金的协调发放。
第五章 评审时间、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评审时间
1.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精神文明奖按学年进行评审,每年10-11月份进行申请、评选和奖励。
2.学科竞赛奖、文体优秀奖、科学研究奖、创新创业奖按自然年进行评审,申请奖励的项目获奖时间应为评选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每年12月份提出申请,次年3月进行评选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评选机构: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推荐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选原则: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拟定获奖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学院和学校各5天)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二十七条 评选程序
1.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拟推荐人员资格后,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
4.确定人选。学校公示无异议,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进行体质健康测试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测试。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体质健康测试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参评资格:
1.评选学年内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各种纪律处分者;
2.有不文明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3.无故拖欠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4.未能正常参加考试者;
5.其他不宜授奖者。
第六章 奖励与表彰
第三十条 奖学金兼有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双重表彰形式。奖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项目奖励发放两种形式,由学校发放至获奖学生缴费银行卡。同时学校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等适当形式对获奖学生进行精神激励。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生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若发现弄虚作假,工作不透明等问题,涉及的学生取消参评资格,且不再递补,同时追究学院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减少下学年该学院的奖励名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其他先进事迹,本办法未列入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原则,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及精神,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08〕31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