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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审批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相关工作。

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内外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勤工助学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学校教育收入。鼓励校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勤工助学专项注入资金。

第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与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相关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职责:

1.规范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审批、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监督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管理和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引导学生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统一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对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负责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助学生、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

3.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研究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开拓工作新思路。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

5.检查指导二级学院和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

勤工助学办公室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2.加强所属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为科学管理勤工助学工作等提供支持。

第十条  用工单位工作职责:

1.与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用工协议,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2.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3.提出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说明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需用人数、完成时间。临时用工需提前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报送用工计划。

4.制定用工质量标准及考核细则,对学生完成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计酬标准为:

1.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以不低于平顶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每学年按8个月计酬。

2.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个岗位不低于8元/小时。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平顶山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聘用条件

第十八条  原则上聘用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第十九条  每个学生在同一学年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在固定岗位工作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本单位临时岗位工资。

第八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于每年6月份的第三周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用工申请,填写《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经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向全校公布通过审批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根据岗位需要,填写《平顶山学院勤学生工助学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备案后,统一报送至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设岗报岗情况,依据人岗相适原则,配合用工单位做好选拔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于3日内完成勤工助学学生录用工作,并于录用后2日内,填写《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信息统计表》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每月25日前填写《勤工助学报工表》,报送当月用工统计至勤工助学办公室,不按时报送的将影响酬金发放。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用工单位中途增减、更换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不经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而私自设立的岗位,勤工助学酬金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1.违反勤工助学用工协议者;

2.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4.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者;

5.不遵守劳动纪律,用工单位反映表现较差者;

6.因身体原因或其它原因而不适合参与勤工助学岗位者。

第二十八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报送至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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