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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黄淮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开展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既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增强学生自强自立和艰苦奋斗精神,又是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来解决自身困难的有效资助办法,也是教辅部门弥补人员不足、提高学校总体办学效益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使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部门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和组织,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除学生处同意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校进行招工。

二、岗位设置         

1.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2.学校尽量减少和压缩临时用工,凡适应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尽可能地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

3.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设置的岗位。

4.各用人单位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提前一周报学生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处统一安排困难学生。

5.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安排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一个岗位可安排两个或多个学生,但由用人单位或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勤工助学学生不得私自调岗和换人,若需变动者,按勤工助学申请程序办理。

6.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临时安排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人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7.勤工助学岗位和在岗学生有变动者,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学生处。

三、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1.凡属我校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特困生。

2.申请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

3)学习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

5)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6)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考虑。

3.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受纪律处分者;

2)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3)工作不积极、不认真负责者;

4)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和管理者;

5)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超过3次者;

4.根据全方位、全员育人的指导思想,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管理和劳动教育,每月底各用人单位向学生处上报考核情况。

5.申请勤工助学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设岗信息表报学生处;

2)学生处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3)学生写出申请并经学院签字后报学生处审核推荐;

4)用人单位面试,确定录用名单;

5)学生处组织被录用学生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

6)按用人单位安排认领岗位。

四、劳动报酬及其发放

1.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

2.校内经费承包单位和经营实体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经费承包单位和实体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按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3.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根据情况按月计酬,临时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按实际劳动时间发放。

4.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学生处统一发放,校内经费承包单位和经营实体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经费承包单位和经营实体按标准发放。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学生的勤工助学金,学生的勤工助学金必须按时按量发放。

五、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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