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本系辅导员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综合素质高。
(五)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六)生活俭朴、自强自立,无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七)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20%。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九)是本学年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凡在上学年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考试、考核不及格科目者。
(三)不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活动者。
(四)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院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系的学生总数核算出指标分配计划,等额分配到各系。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班级或专业推荐。各班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或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部委员、寝室长及同学代表7—9人组成,负责本班或本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向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本班或本专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各系评选。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第十四条 学生处审查。学生处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六条 学院审定、公示。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天。
第十七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送学院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学生处负责将获奖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收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规校纪、素质评定和家庭经济困难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