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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新 乡 医 学 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服务全校勤工助学活动。
(二)确定、审批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建立健全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办法,制定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标准,核定勤工助学酬金。
(四)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主管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并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用途
第十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资助金、社会捐助资金等。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以及学生基本技能培训、劳动工具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科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勤工助学科批准,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份向勤工助学科申报下一年度岗位计划;临时岗位提前一周申报。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1月份,根据勤工助学岗位计划,各学院组织学生申请及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勤工助学科,审核通过后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无故未按时上岗,且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勤工助学科做出说明,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未经勤工助学科审核批准或备案,擅自上岗工作的学生,勤工助学科不计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每名学生只能从事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及集体活动。否则,勤工助学科将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需要离岗,应提前两周向勤工助学科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聘勤工助学学生,不得擅自更改岗位设置。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勤工助学科提出申请。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权力
1.获得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2.获得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3.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外的活动;
4.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提出申诉。
(二)学生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爱岗敬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权利
1.对学生进行劳动管理和考核;
2.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向勤工助学科提出解聘申请。
(二)用人单位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和教育;
3.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4.按实际需求申请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2010〕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