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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新乡医学院
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设立新乡医学院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奖学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优秀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修订完善优秀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优秀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审核优秀奖学金获得者资格;
(四)受理优秀奖学金评审的相关投诉。
第三条 各学院负责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
(二)根据优秀奖学金评定细则对本学院学生进行评选;
(三)按时录入与上报获奖学生信息数据;
(四)做好学生优秀奖学金的宣传、表彰工作。
第三章 优秀奖学金名额、等级及评定时间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划拨专款用于优秀奖学金评定,名额为在校生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等级及金额如下:
(一)一等奖:占获奖人数20%,奖励金额1000元/人;
(二)二等奖:占获奖人数30%,奖励金额800元/人;
(三)三等奖:占获奖人数50%,奖励金额600元/人。
优秀奖学金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向各学院进行分配。
第五条 优秀奖学金每年10—11月份评定一次,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第四章 参评对象及评选标准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七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四)积极参加学校及各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团队精神;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六)刻苦学习,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奖学金评定: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在评奖学年中有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四)因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不得参评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定指标,依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定结果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第十一条 对优秀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受理后进行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及所在学院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已获得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学校将撤销并追回奖金和证书。违者不得参与下一学年评奖,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接受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应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医学院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0〕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