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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河南中医药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从学校提取的资助经费中支出。勤工助学基金为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我校统招学生在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劳动报酬等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管理、使用和审批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核算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五)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优先考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六)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总结,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以工作需要和工时数量设立岗位。学校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查,确定岗位的数量和具体设置。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3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用工实际需求,提出设立固定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酬金来源、用工量、劳动强度、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建议酬金等几方面。填写用工《审批表》(附件1)、《固定岗位登记表》(附件2)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设岗。
第十一条 临时岗位,用工单位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用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用工,上岗人员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范围及要求
第十四条 凡注册在校的我校的研、本、专科统招学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完成应学专业的情况下,均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活动范围及要求:
(一)学生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生产活动、助教、助研、实验室、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及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可以结合自己所学专业及特长到社会上兼职、从事家教、家庭服务等。
(二)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组织学生到社会上陪酒、陪舞、陪唱。
(三)凡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对待自己的岗位工作,要认真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以便及时调整。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兼顾岗位的性质和要求。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向所在学院报名,由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一般在100-200元/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人民币。特殊情况的酬金标准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用工单位要切实负起岗位申报、管理、考核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用工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勤工助学酬金报表》(附件3)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会同计财处及有关部门安排酬金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