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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中原工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应缴尽缴,严控减免的原则;
3.先贷款,后减免的原则;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
我校注册的无力支付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单亲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及突遭不幸的学生等。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刻苦,上一学年课程考试无两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能够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4.生活节俭,无不良行为;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
2.单亲或由于父母重病、残缺、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贫困地区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少数民族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6.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额度:
学费减免额度按照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分为学费全免和学费半免两个等级。
第六条 学费减免的程序:
1.符合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减免申请,填写《中原工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材料。
2.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消费情况及在校各方面表现),提出学费减免的初审名单及减免额度,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汇总审核,确定学费减免的复审名单,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校领导审批后,形成本学年减免学费最终名单,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学费减免由财务处予以落实。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时间:
每年6月1-15日为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时间,新生入学后15个工作日为新生减免学费申请时间,过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当年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受纪律处分者,应向学校交回其减免的全部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中原工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附件
中原工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学院名称:
学生姓名 | 班级 | 学号 | |||||||||
申请减免学年度 | 申请减免等级(金额) | ||||||||||
本人联系电话 | 家庭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相关情况 | |||||||||||
姓名 | 称谓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元) | ||||||||
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学 院 意 见 | (品行表现、消费状况、学习状况及减免意见)
审批人: 学院盖章: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 校领导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两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财务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