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皖西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奖励条件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设立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项目。
第五条 集体奖励项目有: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其它集体奖。
第六条 个人奖励项目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其他个人奖励。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好的班委会。班委会成员严于律己,思想觉悟高,团结意识强;学习勤奋,工作努力,关心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出色完成班级的各项工作,支持配合团支部工作。
(二)有好的班风。班级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班级成员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全班学生坚持锻炼身体,体能测试达标率超过95%;一年没有发生违纪现象;班级成员团结互助,热爱集体,凝聚力强,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
(三)有好的学风。班级学生学习努力,上课出勤率在学院内居于前列;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有学习兴趣小组;考风端正。
第八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文明宿舍评选按《皖西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九条 其它集体奖,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和比例,由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40%。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30%;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践环节,有较强的运用知识的能力;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25%;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中等以上。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努力工作,勇于创新,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讲究实效,在班级能起骨干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实绩显著,综合测评在班级前40%;
(三)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中等以上,一年内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平均每年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25%;
(四)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中的任两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
3、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三次,其中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4、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三)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及二等以上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四)专升本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获校“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称号中的任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2、获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
3、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在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推荐安徽省品学兼优毕业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学校将根据相关文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为表彰鼓励品学兼优学生而设立的。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礼诚信,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勤奋,成绩优秀,一学年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4、一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5、一学年内至少完成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要求总学分的30%。
(二)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
1、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6%,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0%。
2、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15%,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20%。
3、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课成绩名列班级前30%,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40%。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1、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
2、正在试读期间的试读生。
3、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以及延长学制的学生。
第十六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是鼓励报考师范专业并立志于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学生而设立的,凡毕业后在安徽省内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后,持接收学校开出的任教证明并加盖任教学校主管部门印章、就业报到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评选条件、名额、数额等根据资助单位或个人要求与学校商定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个人奖励,按本办法精神确定相应条件、比例,经学工委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奖励等级、名额和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的推荐名额不超过学院内班级总数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条 文明宿舍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内学生宿舍的8%;文明宿舍评比由团委会同公寓中心负责;获文明宿舍的寝室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按学院学生数10%、优秀学生干部按学院学生总数的4%、优秀毕业生按学院毕业生数的20%评选。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3%评定,奖金1000元/人;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5%评定,奖金500元/人;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10%评定,奖金3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每人奖励100元,获得先进班集体的奖励800元。
第二十四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300元。
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规定外,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参加省级、国家级奖励评选的,一般在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中产生。
第四章 评奖程序和奖励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评选以班级为单位,按自然年度进行。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年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 师范专业毕业生凡符合条件的,毕业后由本人持完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回校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评奖的一般程序: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学院组织初评,公示后报送初评结果;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工委审定,并公示三至五天;
(四)学校发文并由学校或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取以下表彰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状、奖金、纪念品等)。
第三十二条 获奖学生填写“皖西学院学生获奖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评选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做到宁缺勿滥。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三)因本条第一、二款取消产生的空缺,不再补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团组织对集体和个人的评奖由校团委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