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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安徽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安徽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安徽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安徽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总名次排名要求如下:

1)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总名次排名均位于前10%

2)学业成绩名次或综合测评总名次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前30%的,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参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由班委会填写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

3、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个性化的院系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总名次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对于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须由学院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参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由班委会汇总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

3、学院推荐。学院在审核、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由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形成推荐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不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代表性、权威性”原则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纪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办法制定和推荐人选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凡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档次确定为“一般困难”者,资助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档次确定为“困难”者,资助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档次确定为“特殊困难”者,资助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省主管部门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学院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认定。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

3、学院学生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评议结果,根据学校下达的评选指标,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评审上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选的原则与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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