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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育人的重要载体,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筹,校院两级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或学院同意,不得在校园内组织或招聘学生参加校内外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办法制定、校级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管理、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和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专业负责人及全体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勤工助学工作组,具体职责:
(一)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规划与管理;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管理与拓展;
(三)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与跟踪管理;
(四)勤工助学学生学业评估;
(五)在学校指导下做好勤工助学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做好勤工助学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设岗单位具体职责:
(一)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二)指派专人负责学生的指导、培养、考核和劳酬发放;
(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的办公环境。
第八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社(简称“自强社”),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要求是:
(一)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等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专业学习。
第十条 学校统筹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设立在与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单位,以学工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等为主。校内营利性或有专门项目经费的单位可以纳入学校勤工助学,但经费由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设置与招聘原则上安排在每年3月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岗位设置。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各单位设岗实际需求,确定岗位设置并发布招聘公告。
(二)岗位招聘。学校组织各设岗单位统一招聘并与学生签署协议。
(三)培训上岗。各设岗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设置与招聘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不固定时间。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申请。设岗单位向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交书面需求申请。
(二)岗位设置。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设岗单位实际需求,确定岗位设置。
(三)岗位招聘。设岗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招聘。
(四)培训上岗。各设岗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勤工助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设岗单位向学校(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资质审查。学校(学院)对设岗单位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审核通过后方可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组织签约。学校(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四)培训上岗。设岗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参加家教等各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登记报批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校外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报学院审批。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审核,帮助学生辨别信息真伪,教育学生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并与学生签署安全须知书。
(三)签约上岗。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报学院备案后正式上岗。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行为;
(二)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身心健康,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四)勤俭节约,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五)学有余力,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学院定期通过主题班会、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提高学生安全识别、防范能力,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和劳动意识,引导学生将勤工助学与职业规划、专业学习相结合,达到以工促学的目的。
第十八条 加强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学院建立校外勤工助学学生档案,定期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分析、研判,梳理、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应急预案;建立信息畅通机制,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要做到离校不断线。
第十九条 校内设岗单位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出勤、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和履行协议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减,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解约。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实行计时制考核,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临时岗劳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劳酬标准,固定岗劳酬每月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劳酬标准根据签订协议执行,但不得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劳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学校设立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酬;学院从学校划拨的困补专项经费中支付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劳酬。学生个人参加其他勤工助学活动,劳酬由各单位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劳酬一律按月足额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进行二次分配。学生个人参加家教等各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劳酬支付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不得无故扣减。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设岗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个人在校外参加家教等兼职活动的,经学院审核后,学生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参考模板由学校提供(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规定,对于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学校利益、有碍社会公德等情况,学校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审批,擅自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个人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触犯法律法规等,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