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包括各处(室)、系(部)以及各商业网点)或个人未经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部门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考评、报账等工作。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七条 学校每学年初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享受一档助学金)在校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年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根据校内各部门的需求按照不低于测算出的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省级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和经学校审核同意开展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工时数,计入校内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数次勤工助学活动来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以创新创业等项目型勤工助学岗位为辅。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固定岗位申报流程:用工需求部门须在每学年初填写本学年《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1),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临时岗位申报流程:用工单位根据临时用工需求填写《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1),明确岗位工作内容、用工人数、用工时间、技能要求等,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学生上岗前须填写《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附件2),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上岗,学生到岗后由用工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需满16周岁以上。每名学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固定岗位,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为满勤,每月酬金为600元,未按规定出满勤的,按15元/每小时计酬。
第十五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劳动报酬按20元/每小时计,最高不超过600元/月。勤工助学报酬一律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内。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商业网点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28日前后,核对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考核情况,并制定劳动报酬相关表格,于次月上旬提交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3日起实施,
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