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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公告

天津工业大学2019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天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批准可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招生的普通高校

一、学校及艺术类专业概况

天津工业大学是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是我国最早开展纺织高等教育的学府之一,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艺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工业大学。20179月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总占地面积约19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学校下设20个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8000余名,其中本科生24000余名,研究生3000余名,在校留学生1700余人次。

学校现有61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其中包括6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5个天津市品牌专业、6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8个、应用型专业12个,获得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业2个。学校拥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5个学科入选天津市“双一流”建设学科、5个学科入选天津市“双一流”建设特色学科(群)、12个天津市重点学科;拥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7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校现设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动画、表演和广播电视编导八个艺术类本科专业,拥有设计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戏剧与影视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艺术硕士(艺术设计领域、广播电视领域)专业学位授权点,形成了较完善的覆盖学术型硕士、专业型硕士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二、我校2019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我校设计学类包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五个专业,总计划408名;表演专业总计划60名;广播电视编导专业80名;动画专业100名。

其中设计学类专业、表演专业组织专业校考,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计划。广播电视编导、动画专业不组织专业校考,省统考成绩合格,按我校规定的录取原则录取,仅在部分省市编制计划,分省计划于20196月经天津市教委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专业招生计划如下:

所属

学院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2019年计划(名)

学费(元/生)

备注

艺术学院

130502

视觉传达设计

四年

144

12000

校考

130503

环境设计

四年

72

130505

服装与服饰设计

四年

120

130504

产品设计

四年

36

130507

工艺美术

四年

36

130301

表演

四年

服表与营销(女)30

服表与营销(男)10

服表与策划(女)20

150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130310

动画

四年

100

15000

省统考

人文学院

130305

广播电视编导

四年

80

15000

  

三、设计学类专业简介及报考方式

(一)设计学类专业简介

1.服装与服饰设计

培养具有扎实的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知识基础,掌握服装与服饰设计、制作、策划、销售、陈列与展示,以及服装服饰文化信息传播等方面知识,具备服装与服饰品设计开发、加工制作、营销推广,以及纺织服装领域内的教育、管理和科研等方面能力,能在纺织服装行业、时尚文化产业以及相关的销售行业从事设计制作、产品开发、管理、营销推广、教育教学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中西服饰史、服装设计原理、女装设计、男装设计、服装结构设计原理、男装结构设计、面料纹样设计、立体裁剪、服装画技法、服装市场营销、服装CAD、成衣制作工艺、创意服装设计、服装商品企划、时装摄影、服装展示与陈列、手工印染、民间手工艺等。

2.视觉传达设计

本专业下设两个专业方向:视觉传达设计方向、广告设计方向,入校后分专业方向。

视觉传达设计方向 培养从事视觉传达设计、教学、研究和管理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毕业后能从事平面设计相关领域的各项工作。

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包装设计、标志设计、招贴设计、CIS设计、平面广告设计、展示设计、书籍设计、商业摄影、信息设计、用户体验设计、印刷设计、界面设计等。

广告设计方向 培养具有创新、创意思维能力并从事广告营销和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方向开设的专业课程有:品牌形象设计、字体与板式设计、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信息设计、影视广告、交互设计、广告文案、广告策划等。

3.环境设计

本专业培养从事景观规划与设计、公共建筑室内设计、居住空间设计、商业活动环境设计,并具备项目与管理、教学与科研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建筑设计发展史、建筑制图、建筑及环境设计方法学、室内空间综合设计、建筑环境综合设计、家具人机工程学、建筑及环境材料应用等。本专业依托学院特色,还开设有与展示、品牌、服装、项目策划等跨专业知识结合的专题课程:服装商业环境设计、公共艺术设计、视觉营销策划等。

4. 产品设计

本专业培养掌握产品设计专业系统理论知识及综合性设计创意实践技能,适应市场需求和产品设计行业发展需要,能够从事以产品创新为重点的设计、管理、科研、教学工作,以及与产品设计相关的视觉设计、信息设计、环境设施设计或展示设计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产品设计方法学、材料与工艺学、人机工程学、产品设计效果图表现技法、产品制图、模型制作与工艺、产品系统设计、产品交互设计、可持续性设计、产品创新与开发、计算机辅助设计等。

5. 工艺美术

本专业培养手工艺传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创意能力,能在文化艺术部门、传统工艺加工领域、设计公司、学校等企事业部门从事各种传统与现代工艺美术品实际制作以及相关教学与研究、设计管理工作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专业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有:设计美学、艺术心理学、工艺美术史、传统造型基础、立体造型基础、装饰线型、民间美术、陶瓷工艺、陶瓷设计、纤维艺术、装饰绘画、装饰壁画、漆艺、装饰雕塑、金属工艺等。

(二)设计学类专业校考报考须知

报考

条件

1符合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及体检要求;

2热爱艺术事业,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和设计能力;

3无色盲、色弱,身体健康。

报名

方法

1.各考点均实行网上报名,请根据各省公布的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并打印准考证,报名费150元,为维护考试秩序,如报名人数超出考点容量,将根据考点提供给我校的最高容纳人数实行限报。

2.在浙江考点、河南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

112日至16日每日9:00-21:00在我校招生网报名(网址:http://zsb.tjpu.edu.cn);

118日至20日每日9:00-21:00在我校招生网打印准考证,查看考场安排。

3.在天津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

112日至16日每日9:00-21:00在我校招生网报名(网址:http://zsb.tjpu.edu.cn;

213日至15日每日9:00-21:00在我校招生网打印准考证,查看考场安排。

4.考生所在省市有我校考点的,只允许在该省市我校设置的考点考试,不允许到其它省市考点参加考试;生源省市无我校考点的,须到天津考点考试。

5.考生只允许参加一次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如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则以分数最低的一次作为专业考试成绩向生源所在地考试院报送合格名单。

考试

内容

考试科目共四门:素描、速写、色彩和综合测试;满分260分,其中素描100分,速写60分,色彩100分;综合测试为笔试简答题,只做参考,不计入总分。

(三)设计学类专业考试地点及时间

序号

考点

考点地址/网报地址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备注

(2019)

(2019)

1

河南

郑州

中原工学院

(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http://zsb.tjpu.edu.cn

112-16

121

限本省

考生

2

黑龙江

哈尔滨

黑龙江东方学院(哈尔滨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http://www.hljbkw.com

116-17

121

限本省

考生

3

甘肃

兰州

兰州文理学院

(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400号 )http://art.ganseea.cn

15-15

121

限甘肃、新疆、宁夏考生

4

浙江

杭州

以准考证地址为准

http://zsb.tjpu.edu.cn

112-16

 121

限本省

考生(限报2200名)

5

江西

以准考证地址为准

http://www.jxeea.cn

113-15

121

限本省

考生

6

山东

青岛

以准考证地址为准http://www.sdzk.cn

126-30

211-12

216

限本省

考生

7

湖南

以准考证地址为准

http://www.hneao.cn/ks

21-3

211-12

216

限本省

考生

8

河北

石家庄

石家庄信息工程学院南校区(高新区信工路18号)

https://www.artlets.cn

210-12

216

限本省

考生

9

天津

天津工业大学

(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http://zsb.tjpu.edu.cn

112-16

216


生源省无我校考点的考生请于112-16日在我校招生网报名参加天津考点的考试。

(四)设计学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工艺美术专业)录取原则

遵照2019年教育部及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录取。

1.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的美术及设计学类统考本科同批次成绩合格。

2.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3.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美术及设计学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4.外语成绩达到我校规定分数线。

5.按各省、市、自治区校考合格考生中,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占全国报考我校总人数的比例确定分省计划。

6.不分文理,以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30%+专业校考成绩×70%,排名录取;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校考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课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速写、素描、色彩成绩。

注: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不含政策加分的高考实考分;我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四、表演专业简介及报考方式

(一)表演专业简介

我校是国内最早开设表演专业的高等院校之一。目前,本专业设定了服表与营销、服表与策划两个招考方向。服表与营销方向培养学生作为T台模特,在掌握表演高级技巧的同时,拓展学生服装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等方面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服表与策划方向培养学生作为平面模特,以培育表演高级技巧为主,兼顾增强广告策划、时尚媒体公关等方面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在二十年的办学实践中,本专业培养了一批从事服饰品及时尚产品的展示、服装营销、时尚编导与活动策划、表演专业教育、时尚品牌推广和时尚媒体公关等领域的高级应用型专业人才。

(二)表演专业考试地点及时间

考 点

招考方向

项 目

日 期

2019年)

地 址

天津工业

大学

(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

服表与营销

报名

112-16

(网上报名)

118

(现场确认)

艺术学院(8号)楼

一楼展厅

初试

119

艺术学院(8号)楼B336

复试

120

艺术学院(8号)楼B336

服表与策划

报名

112-16

(网上报名)

121

(现场确认)

艺术学院(8号)楼

一楼展厅

初试

122

艺术学院(8号)楼B336

复试

123

艺术学院(8号)楼B336

(三)表演专业考生报考须知

报名条件

1)符合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及体检要求;

2)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791日后出生)的未婚青年;

3服表与策划方向:只招女生,身高1.65米(含1.65)~1.78米(含1.78);

服表与营销方向:女生身高1.74米以上(不含1.74),男生身高1.82 米以上(不含1.82)。

(请考生根据自己的准确身高判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且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只能选报本专业以上两个招考方向中的一个参加考试。)

报名方法

1)考生于112日至116每日9:00-21:00登录我校招生网(网址:http://zsb.tjpu.edu.cn进行报名并交报名费150元,过期不予补报。

2报考不同招考方向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我校现场确认,并进行形体测量及照相。形体测量包括身高、体重、三围、比例等,请考生自备泳装(比基尼款);

3)初试合格的考生请于初试结果公布当天2100时,登录我校报名系统交纳复试报名费150元,并将参加复试的自选舞蹈或健美操伴奏音乐(MP3格式)上传至报名系统;过期未交费的考生将视为放弃复试资格。

考试内容

初试:1)形体观察:对考生形体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2)动态协调:在T台上按模特步态行走,考查考生步态、协调性等;

     (3)面试:语言表达能力和常规逻辑思维能力测试。

复试1)形体观察:对考生形体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2)模特技巧:在T台上进行模特步态、转身、造型等项目测试,考查考生的表现力、节奏感及协调性等;

3)韵律与协调:自选舞蹈或健美操表演(时间不超过三分钟);

     (4服表与策划方向:测试项目为即兴创作,即模拟为某商品作宣传进行平面广告拍摄过程,利用指定道具做出6组不同造型;

服表与营销方向:测试项目为时装展示,即按现场要求进行时装动态展示。

注:1.上述形体测试、展示中所用的泳装(比基尼款)、韵律与协调测试项目中所用的音乐和道具,以及服表与营销方向时装展示中的时装(款式不限)均须考生自备。

   2.考生所穿泳装不得印有培训机构的图标或名称。

(四)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遵照2019年教育部及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录取。

1.有服装表演统考的省、市、自治区,统考必须合格。

2.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3.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线。

4.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分男女,分招考方向,按全国专业名次排名录取;专业排名相同,优先录取文化课折算成绩高的考生(按总分750分折算)。

注: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不含政策加分的高考实考分;我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五、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简介及录取原则

(一)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简介

本专业依托我校戏剧与影视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艺术硕士(广播电视领域)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展开教学活动,可为学生提供继续深造的机会。

本专业培养具有广播电视、新媒体视听节目策划、编导、制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较高的政治水平、文学修养和艺术创作等方面的能力,能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文化部门和新媒体平台从事广播电视、新媒体节目策划、制作、主持以及摄影、摄像、音响、撰稿、编剧、广告等方面工作的戏剧与影视学科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本专业充分利用我校广播电视技术、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资源优势,重点培养学生的广播电视、新媒体视听技术技能,提升学生利用先进技术将艺术创意转化为视听产品的能力。同时,与腾讯、新奥特等国内知名传媒企业设立联合人才培养基地和联合实验室,为学生提供新媒体创意实践平台。开设的专业课程有:广播电视概论、新媒体概论、影视剧编剧、中外戏剧艺术、影视作品分析、视听语言、影视美术基础、摄影艺术与技术、电视照明、非线性编辑、数字图像创意与设计、电视节目策划、纪录片创作、微视频创作等。

本专业学生入校后经过选拔可进入我校卓越传媒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与国外高校高水平传媒专业合作,在天津工业大学修读课程中引进国外高校优质数字媒体专业核心课程,实行部分课程中英双语教学、开设第二外国语(韩语)。卓越班学生在毕业时达到卓越传媒人才相关标准颁发“卓越传媒人才”证书。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生在英语、韩语达到一定等级后,可参加我校国际交流项目,赴英国或韩国交流,同时可免试申请在英国或韩国攻读硕士学位。

(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报考条件及录取原则

1.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报考条件

1)符合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及专业体检要求。

2)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不组织专业校考,省统考合格后根据我校设定的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录取,仅设定分省计划的省市,考生方可报考,具体招生计划可于20196月查询我校招生网或各省市考试院网站。

2.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

遵照2019年教育部及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有关录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录取。

1)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本科同批次成绩合格。

2)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同科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3)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6月份公布的招生计划,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成绩排名录取。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4)只录取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志愿的考生。

注: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不含政策加分的高考实考分;我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六、动画专业简介及录取原则

(一)动画专业简介

本专业培养三维动画、二维动画、定格动画、影视后期特效创意与制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本专业开设的专业课程有:动画制片、动画编剧、动画分镜与故事板、动画声音、动画角色设计、动画场景设计、定格动画、原画、动画技法、视听语言、三维动画建模、三维动画特效、游戏设计、动画后期数字合成、动画后期非线性编辑、世界动画史等。动画专业本科生在大学二年级可以选择进入三维动画、二维动画、定格动画与影视特效三个修业方向。本专业设有硕士研究生方向。

(二)动画专业报考条件及录取原则

1. 动画专业报考条件

1)符合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及专业体检要求。

2)热爱艺术事业,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和设计能力。

3)无色盲、色弱,身体健康。

4)我校动画专业不组织专业校考,省统考合格后根据我校设定的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录取,仅设定分省计划的省市,考生方可报考,具体招生计划可于20196月查询我校招生网或各省市考试院网站。

2.动画专业录取原则

遵照2019年教育部及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录取。

1)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的美术及设计学类统考本科同批次成绩合格。

2)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美术及设计学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3)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6月份公布的招生计划,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以综合分=高考文化课成绩+统考成绩,排名录取;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成绩排名录取。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

4)只录取有动画专业志愿的考生。

注: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不含政策加分的高考实考分;我校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七、其它事项

(一)415日前,所有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及8位校考准考证号可上网查询成绩。网址为:http://zsb.tjpu.edu.cn

(二)我校划定的校考合格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相应艺术类专业计划数的4倍。其中艺术设计学类专业合格分数线同分条件下依次比较速写、素描、色彩成绩。

(三)我校特设艺术类专业新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学校设有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开设了“绿色通道”,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四)所有艺术类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我校对新生进行专业课复试,如发现复试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八、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及技术服务电话:022-83955227

天津工业大学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邮编300387

天津工业大学招生网:http://zsb.tjpu.edu.cn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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