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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大学-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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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建筑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一、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二、学校名称

    北京建筑大学,英文全称: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英文简写:BUCEA

三、院校国际代码

    10016

四、办学地点

    西城校区: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号

    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永源路15号

五、办学层次

    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六、办学性质

    公办,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建高校

七、颁发证书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八、外语考试语种要求

    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九、体检标准

 我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色弱限报:

环境类创新人才实验班(含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生态工程三个专业);建筑学(实验班)(含建筑学(创新实验)、建筑学(城市设计)两个实验班)、建筑类(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三个专业)、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环境设计;

(2)色盲限报:

除同色弱限报专业外,还包括交通工程。

(3)不能准确识别单色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限报:

除同色弱、色盲限报专业外,还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两个专业)、工程管理(实验班)、城市管理(实验班)、工商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专业。

 十、录取规则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在录取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

2.认可各地加分政策,加分到分专业;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北京、上海、浙江、天津、山东、海南、福建、湖南、湖北、江苏、广东、河北、辽宁、重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实验班)、工商管理、法学、法学(国际工程法实验班)、社会工作五个招生专业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选考三科总成绩;其他专业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对于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作为录取参考。

其他省份: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文综/理综、数学、外语分数;

4.考生提档后无特殊情况均不退档;

5.所有专业入学前后均无美术加试;

6.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十一、学费标准

   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法学、法学(国际工程法实验班)、社会工作、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城市管理(实验班)、工商管理4200元/学年/生,其余专业4600元/学年/生,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美联合培养)项目国外期间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根据条件的不同,按照每学年600-1200元标准收取。

十二、招生专业说明

1.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中美联合培养)项目将在录取后进行二次选拔,选拔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

2.北京地区外培计划各招生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

3.按大类招生专业入学后依照学院规定时间进行专业分流,专业分流主要依据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和综合成绩排序。

4.2021年招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期间的培养地点为新疆师范大学,预科学习期间不分专业,预科结业考试合格者可转入本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结束后,学校根据当年的教学资源情况以及各专业设置情况提供预科班学生可选专业、科类、计划数以及专业限报条件等。学生按照综合成绩排名顺序进行专业选择,成绩优秀者优先选择专业,学校择优录取。

十三、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录取查询及投诉电话

    录取结果查询方式为北京建筑大学本科招生网站;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b.bucea.edu.cn/

    电话:010-68322507,传真: 010-68322899;

    投诉电话:010-61209094。

十五、其它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由北京建筑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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