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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专、预科学生。
第三条 认定机构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专干、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每个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具体组成办法及人员如下: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团支部书记、班长、其他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评议期间提交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原则上不能担任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
第四条 认定标准和等级
(一)基本标准:思想积极上进,政治立场坚定,生活朴素节俭。
(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参照以下条件具体认定:
1、特殊困难:家庭特别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②农村与城镇低保家庭学生;③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④烈士子女;⑤孤残学生;⑥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等特殊情况;⑦事实孤儿;⑧父母双残或因病均失去劳动力;⑨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2、困难:家庭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单亲家庭;②父母双方均无固定收入;③父母一方残疾并丧失劳动力;④父母一方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⑤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⑥其他困难情形。
3、一般困难:家庭贫困,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父母一方无固定收入;②收入来源单一;③多子女(2人及以上)上学;④家庭成员长期患病;⑤其他比较困难情形。
第五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的9月进行,每学年重新认定一次。
(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每学年结束时,学校及各学院需向在校生宣传资助政策,对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学生利用假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下学年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五)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统一报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六)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通过大数据、访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应予以纠正。
(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通报给各班级认定小组,无异议后,上报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后录入国家资助系统高校子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
第六条 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退赔相关经费,并视情节按《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八条 认定工作要求及纪律
(一)加强资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国家资助政策,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二)在严格审核家庭经济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小组评议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评审过程禁止出现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禁止班级、学院组织类似“哭穷会”、“选穷会”、“公投”等伤害申请学生自尊和隐私行为。
(三)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四)严格执行认定程序,严格按认定的结果进行资助名额分配和精准资助,严厉追究责任。杜绝平均资助、轮流坐庄、以助代奖、人情资助等现象。学校纪检部门加强纪律监督问责,对违纪单位及人员进行严格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须报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