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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已办理学籍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私自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院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及有关学生团体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有:
(一)由学院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提取,单独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二)社会资助及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三)其他渠道。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用于:
(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投资学院内生活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盈利部分作为基金增值。
(三)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要设备和改善工作条件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作投机经营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全院在籍学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和不文明现象;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校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应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或《湖北工程职业学院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门共同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设立岗位。
第二十五条 岗位设立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系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持《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聘。应聘通过后,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培训颁发勤工助学上岗证,并持上岗证与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用工部门应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考勤,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