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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及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减免学费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办公。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全院贫困学生资格的认定和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的审核、确认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系相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长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本系贫困生的认定及其资助审核与推荐工作。
       第四条 除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外,学院还通过三种途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是建立学生资助专项基金,每学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对贫困学生的各种资助;二是设立教职工资助贫困生专项基金,资助本着党员职工带头,其他职工自愿,倡导人人参与的原则组织进行,主要用于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三是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第二章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指《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校级奖学金及评优评先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奖励种类。其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及奖励办法按照《湖北工程职业学院校级奖学金及评优评先实施办法》中规定执行。
第三章 勤工助学
       第六条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精神,学院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处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湖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行使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第四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条 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临时性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直接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院酌情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八条 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几种情况: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遇突发性事件,使其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无力负担的;
        三、一年级学生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越冬用品的。
       第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标准及比列:一次性补助标准在200元及以下的特困生人数一般每学期不超过在籍学生的4%;一次性补助标准在200元以上500以下的特困生人数一般每学期不超过在籍学生的2%;特殊情况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一般应由学生本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原因等),附加相关贫困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系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张榜公示一周,院中心审批。学生申请补助标准在500元以上的,须提交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贫困证明,经系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院中心审核、公示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特殊困难学生补助,通常情况下以发人民币的方式进行补助,特殊情况也可以购买和发放食物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五章 减免学费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金等方式解决存在的困难。对孤儿、家庭突遭重大变故而失去经济来源的学生,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考虑减免部分学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注册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资助。
       第十四条 学生或学院能证明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资助或减免: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抽烟、酗酒或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七、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或勤工助学不合格者;
       八、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九、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十、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特别是学习不刻苦努力,学年累计二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十一、受到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记录者。
       第十五条 学院对受资助及缓缴、减免学费的学生实施跟踪管理。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或学习态度明显变差者学院将立即停止对其资助和减免;凡在申请资助及减免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资助外,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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