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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专科学生。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学校资助认定工作小组
(一)资助认定工作小组
组 长:吴志文、周宗清
副组长:傅华强、张强、焦敏
组 员:杜素珍、汤敏军、黄洁、周若照、雷柠菲
(二)纪检监督组
成 员:陈正华、曹映红、关业刚
(三)认定评议小组
各系部、年级组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系部、年级组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各系部、年级组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组织工作,指导班级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工处在认定组长的组织下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及纪检监察组成员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的制定及落实。
(一)职责分工
1.学校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统一协调、管理、监管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系部、年级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汇总及公示工作。
(二)认定标准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生日常消费等情况,原则上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一般困难(在校月生活费650-750元);困难(在校月生活费550-650元);特别困难(在校月生活费≤550元)。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专科学段在校学生,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学生,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文件第九条规定的第1-6类认定对象,如非自愿放弃或按照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取消认定资格的,应全部纳入认定对象进行确认,确保此类学生认定全覆盖。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系部、年级组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表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工处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系部、年级组。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系部、年级组应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七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下同)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申请表》。
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系部、年级组要采用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各系部、年级组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系部、年级提出认定申请,系部、年级组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各系部、班主任、辅导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系部、年级组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个人放弃
第九条规定的第1-6类认定对象自愿放弃确认的学生,班主任、辅导员要再次告知相关政策。坚持放弃的,由学生本人手写《自愿放弃认定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三)学校认定
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本办法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系部认定评议工作组审核。
2.系部、年级组认定工作评议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工处核准。
3.学工处负责核准各系部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四)结果公示
学工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学工处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各系部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五章 督导抽查
第十七条 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组织系部、年级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工处按一定比例抽查认定结果,并将抽查结果公布。
第十八条 系部、年级组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年级组应及时调整,并向学工处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0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8〕2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