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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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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拔尖、鼓励学生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广泛调动全院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表彰先进,惩处违纪,努力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可靠接班人与合格建设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奖励项目:学生奖学金、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及单项奖励。学生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等。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人数和资助金额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专科二、三年级学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名额学院根据国家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评比条件按比例择优评定。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度评定一次,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质优良,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2)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达标,体育成绩合格。

(3)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在同学中模范带头表率作用强,个人德育考评位于最前列,操行为优秀。

(5)一学年中考试成绩平均不低于90分,各单科不低于85分。考查科目、实习实训设计、劳动等各项考核中允许两项为良,其余全部为优。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质优良,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院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生活简朴,在校无不匹配消费物品。

(3)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达标,体育成绩合格。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一学年中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科目、实习实训设计、劳动等各项考核中允许四项为良,其余全部为优。

(6)德育考评无扣分,操行评定为优。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1.学院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学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学年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学年1000元。

2.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分系(院)进行,各系(院)以同层次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班级为参评小组进行评定,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2:5。

3.学院奖学金以上一学期学生表现、成绩情况按学期评定与发放。

第八条 申请学院奖学金条件

1.申请学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院和班级集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道德品质(操行考核)优良,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良。

2、学院奖学金各等级的具体条件为:

一等奖: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选修考查课、实习、实验、设计等课程考核允许一项为良,其余全部为优。操行评定为优秀。

二等奖: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考试科目每科不低于70分,选修考查课、实习、实验、设计等科目成绩允许一项及格,其余各项均应在良好(含良好)以上。操行评定为优。

三等奖: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考试、考查、实习设计及选修科目可允许两项及格,其余各项均应在良好(含良好)以上。操行评定为优。

第九条 每学期学院奖学金按上一学期的成绩评定。毕业学期的奖学金不评定,其金额均摊到毕业学期前的每学期中。

第十条 企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企业奖学金为助困奖学金,由资助企业提供奖励金,分学期奖励和年度奖励两种,其评定与发放标准、办法由学校与资助企业另行商洽制订。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考试违纪、舞弊者;

2、有赌博、偷盗、通宵校外上网玩电游、传播观看黄色录像带或书籍、打架斗殴、晚不归,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

3、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4、有其他违纪经班级评议不能评奖学金者;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系(院)初审,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审核并公示,报院务会议批准。

(2)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一等奖学金进行审查,二、三等奖学金由各系(院)进行审查。所有获奖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3)学院一等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在校园网和公告栏中公示,二等、三等奖学金由各系(院)向学生公示,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4)所有获奖学金学生的参评材料(包括成绩、先进事迹等)各系(院)上报学生工作处,统一择优在院报宣传栏等媒体上宣传。

第十三条 每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奖励不重复,取最高值。经评审获得的学生奖学金通过银行以存折(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评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学院一等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学院二等、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由系(院)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先进班集体评定

第十五条 评比条件

1、全班同学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能根据院系的安排有计划开展德育教育。经常开展创先争优等有意义的活动,班风良好。

2、班级群众素质好,班团干部队伍健全,班集体凝聚力强,团结创新,全体学生在班主任、班团干部带领下,团结互助,文明礼貌、诚信,无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3、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同学间互帮互学,绝大多数同学成绩优良。获奖学金学生人次多,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无补考现象,体育达标率高。

4、班级工作在全院、系有明显的模范作用,并处于各年级、各系(院)班级工作的前列。

5、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比一次,名额不超过参评班级数的15%,各系(院)根据评比条件及比例确定先进班集体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奖金,由学院表彰,获学院“先进班级体”称号的班级方可参加“省级优秀班集体”的评选。

优秀毕业生评定

第十六条 评比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热爱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关心时事政治,品德良好,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关心同学,集体荣誉感强。

2、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活动,工作服从安排,模范带头作用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3、思想上积极进取,认真履行党、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党、团的活动。

4、学习认真,学业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无不及格现象,操行评定为优秀。

5、在校期间有两年必须是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6、每学年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第十七条 评定办法及奖励

1、优秀毕业生于毕业学期末评定,名额不超过本班人数5%,由各班对照评定条件提名,民主产生,由系(院)确定推荐名单,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

2、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发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其审批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三好学生的评定

第十八条 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模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热爱集体,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团结关心同学,集体荣誉感强,积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操行成绩为优秀。

2、学习刻苦钻研,熟练掌握各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年每学期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考查、选修、实习、设计等科目成绩良好以上。

3、连续两学期获一等奖学金者可直接授予学年“三好学生”称号。

4、体育课成绩为良好或优秀。

第十九条 评定办法及奖励

1、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名额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0%,由各班根据评比条件提名,班主任主持班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推荐,交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2、三好学生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审批材料进入本人档案。

3、院三好学生方可推荐参加当年“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第二十条 评定条件

1、模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抵制不良倾向,敢于同不良现象斗争,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服从安排,积极主动,热情、扎实、敢于创新; 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在同学中的威信高,操行成绩为优秀。

2、学习认真刻苦,一学年内每学期考试平均成绩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体育成绩良好。

第二十一条 评定办法及奖励

1、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团干部; 团委、院系学生会、团总支干部。院系学生干部参加本班评比(不占班级名额)。

2、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名额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由各班民主产生,班主任主持班会集体讨论后推荐,交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领导审批。

3、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审批材料进入学生档案。

4、表现突出的院优秀学生干部可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

单项奖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学习、纪律,集体活动等考核中有明显进步,班组考核名次明显上升并得到全院师生公认的班级和在德、智、体几方面有显著进步,个人分别设立班级进步奖和个人进步奖,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在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和其他社会工作),学业成绩、能力素质等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积极分子设立单项奖,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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