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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2023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及教育部、江西省高招委、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465),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江西省赣州市,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学校域名:www.ganzhsz.cn。
第三条 我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我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我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条 我校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招生简章、招生规模和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我校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江西省教育厅核定的我校2023年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等实际,结合往年招生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我校面向24个省(区、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我校2023年普通高招三年制大专招生专业有小学语文教育、小学数学教育、小学英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含自闭症儿童教育方向)(中外合作办学)、特殊教育、小学科学教育、音乐教育、舞蹈表演、美术教育、体育教育、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艺术设计、旅游管理、统计与大数据分析、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新闻采编与制作、应用日语、书画艺术(书法)、国际商务(跨境电商)、统计与会计核算等共24个专业。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面向全国招收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艺术及体育类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条件按照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区、市)高招委、教育厅颁发的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我校对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以考生高考专科文化成绩和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为重要依据,按照高考专科文化成绩(体育教育专业除外)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实行平行志愿,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录取。若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须参加2023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 (区、市) 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分数线以上;
2.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 (区、市) 2023 年相应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专业合格线 (或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 ;
3.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1) 江西省内考生进档后,采用“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按照高考专科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2) 江西省外考生进档后,以投档成绩为依据,符合学校录取要求的,采用“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4.考生报考专业计划已满,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同科类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相关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 (区、市) 2023年体育类专业全省 (区、市) 统一考试。同时满足“专业成绩达到体育类专科层次专业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专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条件时,按照高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不分文理,择优录取。
上述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如与考生所在省 (区、市) 相应规定不一致,按考生所在省 (区、市)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进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转专业规定不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全程监督下开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收费与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师范类专业(不含艺体类专业)3490元/生/学年,非师范类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书画艺术、艺术设计、舞蹈表演)7200元/生/学年,体育教育专业3915元/生/学年,学前教育(含自闭症儿童教育方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800元/生/学年(六人间);新生入学体检费标准:70元/生。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对以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宣传、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797-8363218/0797-836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