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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医疗需要,对因在校学习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给家庭生活或支付医疗费用带来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度过难关,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为患有重大疾病全日制在校贫困生及受到意外伤害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伤害救助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四条 确诊患有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肾移植、肝移植等重大疾病全日制在校贫困生。
第五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非个人过失造成在校学生意外人身伤害后果的学生。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因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肾移植、肝移植等重大疾病,视情况学校可给予一次性救助金3000-10000元。
第七条 由首诊医院诊断需转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医疗费用开销较大,由本人申请、首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后、二级学院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提出救助意见,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可给予一次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传染病以及特殊病情酌情增加。
第八条 凡符合第五条已造成意外人身伤害后果的学生,在保险公司(含医保)赔付后,由本人持病历和医疗费发票单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调查审核、医院鉴定病情,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讨论并签署意见后给予一定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身体恢复期间可获得300—1000元的生活资助,特殊情况由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救助意见。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以及有关人员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医疗保险理赔过程中所开支的交通费、餐补等费用,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学工处处长签署意见后,从学生重大疾病救助金中列支。
第十条 每年学生重大疾病救助金预算10万元,不够部分从贫困生助学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除上述用途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为他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救助程序为:
1.凡符合救助范围的学生在二级学院指导下由本人如实填写《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2.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对学生报送材料进行初审、院领导复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学工处处长审批。
3.申请学生(或辅导员)持批准后的《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救助支付单到学校财务处报销或领取资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