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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的三级部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以当年国家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拨付标准为准)。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染发、烫发、抽烟、佩戴金银首饰、穿名牌服饰、将学费用于购买电脑等相关贵重物品、经常下饭馆吃饭者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人数比例并综合考虑各二级学院学生规模,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评审通知;
2.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所在班级对申请同学进行评议推荐;
4.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学生代表(每个寝室1人)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被评议者实行回避制度)共同议定拟建议名单,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学办;
5.二级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主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综合考察初步确定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过程必须有相关记录。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之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没有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不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学校发布的《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铁院政[2007]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