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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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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渝教财发〔201710号)文件精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开展,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助学金的资格。凡未经认定的学生,不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各班级辅导员和部分教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等次。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农村其他低收入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原则上应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条  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二)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校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系()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向学校资助中心备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春季学期末,学校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

学校在向当年本校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开学集中进行一次(即将进入实习的年级于大二下期中旬开展)。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低保证、残疾证、住院发票等造成家庭贫困现状的佐证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步完成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工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网络申报流程。

(二)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等佐证材料,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生活消费情况,对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困难程度按照认定标准和量化评分情况进行讨论,评议学生困难等级并确定困难程度排序,并将结果在班内公示1天。如有异议,由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再次进行评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各班级根据评议结果,完成学工系统网上审批流程,并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相应会议记录及各类申请材料,报系()认定工作组复审。

(三)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完善学工系统审批手续并将各类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生资助中心对各系()报送的学生《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及学工系统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完成汇总整理工作。

(五)学生资助中心将困难生认定情况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情况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完成网上审批手续,建立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上一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果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在本学年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只需要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对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五条 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公示时,应采用适当方式,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如反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和系()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按照一定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函、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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