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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协助银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合理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日常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学生和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学生实行的一种定期申请、资助中心审核,承办银行审批发放、在校期间享受国家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二条 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一方面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渡过生活难关,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让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有助于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人才,有力推动学校学生素质教育改革的进程。
第三条 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制度起草和制定,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政策讲解和帮助;
(二)根据教育部全国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及我校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回执录入、续贷审核、毕业确认等工作;
(三)负责与省级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日常业务联系;
(四)协助承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组织各系部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及时统计并向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
(六)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高校信息模块维护。
(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六)承诺能够向学校、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七)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且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八)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 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下;
(六)未结清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七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借款学生首贷须出示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若借款学生《学生证》原件丢失,学生可提供学校开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二)借款学生首贷须提交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第十条 借款学生申请续贷时,须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一)借款学生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学校及县级资助中心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
(二)续贷学生须出示以下材料:
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三)续贷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续贷申请表》原件。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到校后,须持以下材料提请学校经办人录入回执: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受理证明》。
第十二条 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 13 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 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利息:为减轻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对享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因违约所计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五条 因学生本人虚假编报个人材料导致贷款不能成功的,由学生自己承担损失;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他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银行协商,停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进入经办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
(三)不纳入学校评优。
(四)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及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具体操作参照《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违纪、留级(非疾病原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各系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经办银行将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应于毕业前完成个人信息维护及生源地贷款毕业确认手续,并签订《毕业确认表》,保证毕业后仍按原借款合同履行还款协议;若借款学生不完成生源地贷款毕业相关事宜,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应主动及时将变动情况、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告知学校和经办银行。借款学生到异地工作,可采取通过异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经办银行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不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拖欠还款行为视为违约;借款学生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者,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规定标准罚息;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曝光。对不主动与学校和经办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要记录在案,并将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将其违约信息通知给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应认真做好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对本系部学生进行艰苦奋斗、自强自立和诚实守信教育,鼓励贫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