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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全日制在籍普通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筹管理,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各系部及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处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学校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组织、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批同意。未经批准,学生擅自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的招聘程序:
(一)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向学生处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经审核同意,确定为勤工助学岗位后,方可正式聘用学生;
(二)由学生处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三)具备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学生处或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申请,领取《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并征得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加盖公章),交学生处统一存档,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四)勤工助学用工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监督。各用工单位(部门)可按规定申报岗位用工计划,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进行岗位设置;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不得设置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不得设置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种类: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校外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劳酬不低于350元;临时岗位按天、小时或计件议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按天计酬标准为不低于16元/天,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凡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每月25日前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工作考核情况表》交学生处汇总。
(四)学生处汇总审核无误后,在每月30日前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交财务处,并及时拨付学生银行卡账户。
(五)用人单位考核学生工作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者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学生处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推荐表现突出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的有关评比。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向学生处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名义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正常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