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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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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做好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院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我院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包括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入学新生和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院的高职学生。  

第四条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资助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 元,按学生实际应缴纳的学费据实补偿或代偿、减免。资助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 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1》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院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将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院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要求对入伍资助对象和标准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学生工作部(处)及时做好申报工作,财务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资助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7〕124 号)和《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7〕13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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