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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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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2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指学院各用工职能部门、各系和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校内非营利性勤工助学活动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校内营利性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工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影响自己的学业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各系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岗位设置等方面全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学生工作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和日常管理,组织评选学年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2. 组织开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对各职能部门和各系岗位设置进行审核,提请学院审批,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向学生统一发布用工信息;  

3.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4. 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助,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每月按时申报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确保及时发放;  

5.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各系: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本系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建立本系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三)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录用、教育管理、考核、报酬申报及建立用工学生的档案,评选推荐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并实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宜;  

2. 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及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  

3. 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时申报劳动报酬;  

4.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推荐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财务处:及时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建立发放台帐。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各用工职能部门和各系提出。根据工作需要,核定月平均总工时数,以一个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岗位个数,设置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岗位申报与审批  

(一)固定岗位  

各职能部门和各系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每年6月在规定时间内进学生管理综合服务系统进行申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提请学院审批。  

(二)临时岗位  

各职能部门和各系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暂时需要勤工助学岗位的,及时在学生管理综合服务系统进行申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相关的证明文件、岗位需求和劳动报酬标准。学生工作部报学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组织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或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与用工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体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学生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学习认真,成绩合格,学年内无补考科目。  

(三)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四)身体健康,团结协作。  

第六章  学生申请与录用  

第十八条  申请与录用程序  

(一)每学年开学时,由学生工作部在学生管理综合服务系统统一发布岗位需求信息(临时岗位随时发布),学生及时查看用工单位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申请。  

(二)辅导员审核申请学生基本信息,主要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学习与在校表现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三)系总支书记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四)用工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未录用学生及时驳回。  

(五)被驳回学生同意调配的,可再次申请其他岗位。不同意调配的,终止本次申请。  

第十九条  同意调配的学生有两次再申请的机会,用工单位有两次再录用同意调配学生的机会。未录用到学生的用工单位,根据需要可由学生工作部直接安排。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通知被录用学生报到上岗,被录用学生在通知应到时间一周内未及时到岗的,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录用,学生自行负责。  

第七章  考核与报酬计发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工时计酬,每小时报酬标准为12元。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固定岗位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月报酬不低于400元,不超过600元。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重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与报酬发放  

(一)用工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根据学生月参加工时及表现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如实填写《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核表》。用工单位在月考核表中填报的优秀比例不得突破上岗人数的1/5(可以四舍五入)。考核不合格的,当月获60%的报酬。  

(二)每月20日前,用工单位以学生的考核结果为依据计算报酬,填写《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由用工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并报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统一发放。未按时上报的将延迟至下一个月处理。  

(三)勤工助学当月的报酬由学院财务处于下月5日前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八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资金从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和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资金由用工单位承担并根据用工协议发放。  

第九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认真履职,积极主动服务师生,切实推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勤工助学表彰奖励以学年为单位,评选表彰比例控制在用工单位固定岗位用工人数的15%以内。固定岗位用工人数低于5人的,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择优表彰。  

第二十八条  受到表彰的学生学院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人奖励200元,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年内在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满8个月及以上(包括连续性的寒暑假)。  

(二)服从用工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  

(三)有团结协作精神,沟通能力强,师生认可度高。  

(四)学年里月考核结果“优秀”不低于5次(含5次)。  

第三十条  评选程序  

(一)每年6月,对照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进学生管理综合服务系统填写并提交《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审批表》。  

(二)用工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生实际工作表现,认真评选,在参评学生范围内公示候选名单,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学院下发表彰决定及奖金。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获批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需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安排勤工助学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三十三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个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报酬。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得私自找用工单位申请岗位,用工单位不得招录未经学院审批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擅自招录者,学院不予以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岗,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工单位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对于擅自离岗学生,用工单位可扣发当月工资,学院不再接受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出现违反用工单位规定的行为,用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用工单位可辞退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系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用工规定或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因学生擅自离岗和违规操作被辞退的岗位缺口,学生工作部根据用工单位需求作出调整,原则上各用工单位每学年只调整一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7〕1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转载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