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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新生圆梦助学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院从2019年起实施“新生圆梦助学计划”,帮助学生圆梦大学,实现人生梦想。
第二条 资助对象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被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新生(享受国家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全额资助大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补助2000元/人。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特困供养学生、重度残疾学生(1-4度)、父母双方重度残疾(1-4级)。
2.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需自行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无力支付学费。
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父母重度伤残、死亡(失踪)或财产重大损失,无力支付学费。
4.其它情况导致无力支付学费的。
第五条 已获得“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资助的学生不能再申报当年的校内学费减免。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提出申请,自愿递交相关材料。
(二)学生工作部(处)初步核实情况,受理申请材料,并为其办理缓缴学杂费手续。
(三)各系在开学一周内,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对学生提交材料的审查,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将复核意见提交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四)院认定(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评审结果。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在一周内提出申请,无故未按时报到或报到后一周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第八条 受助金发放
财务处根据圆梦助学计划评审结果办理学费和住宿费结算手续,发放生活补助。
第九条 各系要加强对获得“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资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或受助资格,追回受助资金,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资助资金计入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新生圆梦助学金”实施办法》(建工职院〔2018〕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