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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社会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个人在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用于用于奖励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称原则上定为“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XXX奖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奖励范围、金额、评选具体条件与办法等相关事项根据捐资单位(个人)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来确定。
第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名义动用。捐赠款项入该账户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社会奖助学金分为A、B两类。面向全院(或部分系)的为A类奖助学金,面向单一系(或专业)、订单班的为B类奖助学金。
第七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院设立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或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设奖方代表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主任、党总支书记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社会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领导和监督社会奖助学金筹集、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院评审领导小组、系评审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
(一)院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各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人等组成,负责A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
(二)系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组成,负责A类奖助学金的初审和B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B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学生班团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为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申请学生不得作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参评范围学生总人数的20%,且不少于5人(须为奇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在参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无异议后确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提出拟评名单及等级,报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期(或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积极组织或参与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学习刻苦努力,评选学期(或学年)内所修课程无补考、无重修。
(四)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生活俭朴。
(五)符合社会奖助学金协议或合同中提出的评选条件。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评选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
(三)系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A类奖助学金在系评审小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报捐赠方审核确定。
第五章 表彰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下发表彰决定或评审结果,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设奖单位要求召开表彰大会或颁发仪式。A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B类由主管系组织。
第十四条 A类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造表, B类奖助学金由主管系造表,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除捐赠方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评选环节层层公示,接受师生监督。院评审领导小组和系评审工作小组受理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实处理并回复,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对申请学生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荣誉。纪检监查(审计处)对评审、发放过程全程监管,对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受助者必须履行相应奖助学金中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专项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建工职院〔2017〕1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