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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同时,也为加强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进一步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勤工助学相关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专门设立或社会勤工助学岗位上,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而获得报酬的一种资助方式。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缓解经济困难”为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用工单位协同管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有:
(1)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拓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市场和途径;
(2)设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3)招聘推荐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协调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4)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5)筹措、管理和使用好勤工助学经费;
(6)结合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7)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8)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勤工助学设岗部门的要求
第五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学生工作部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和临时性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活动是指长期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学生资助中心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原则上要求用工单位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用人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先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参加竞聘学生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安排。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1)参加教学和科研的辅助工作;
(2)参加实验室、办公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部门的有偿劳动;
(3)临时需要的其它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所在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制定工作时间表并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在寒暑假及期末考试复习期间停止,如有用人部门确需在寒暑假安排勤工助学的,则应于放假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四章 勤工助学学生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没有受到违纪处分,各科学习成绩都合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认定、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送至学生资助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合格后,参加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1)触犯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的;(2)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的;(3)借勤工助学名义但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家形象的;(4)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第五章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有权拒绝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高危和特种行业的劳动。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以促进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为主,以获得经济补偿为辅的指导思想,注意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与素质培养、全面成才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学有余力和不影响学习作为前提,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原则,在学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学生工作部有权调查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不得从事如下活动:
(1)传销;
(2)销售伪劣产品;
(3)销售淫秽、黄色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4)其他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毁约;
(2)弄虚作假,欺骗客户;
(3)消极怠工,拖延工时;
(4)故意损坏或毁失客户的财物;
(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
(6)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7)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2)在客户家中留宿,或未经请假批准在校外住宿;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4)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5)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6)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7)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8)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勤工助学报酬标准及发放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每月不高于480元。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量经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校内用工单位每月须自行编制《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并交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备案,经校领导批准后,由用工单位或学校财务部门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