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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总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该项工作。

第三条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全日制学生可贷8000元,城乡低保户和建档立卡户可再贷款8000元。贷款金额超过学费、住宿费部分可用于补贴学生生活所需。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贷款申请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新生直接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信用社、银行等机构咨询;首次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老生在开学前须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相应的机构办理;需继续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网上提出申请办理或到生源地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申请途径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按其户籍所在地向当地教委指定的助学贷款机构申请。

第十条  需在学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必须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附:有关部门出具家庭贫困证明时,必须对借款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进行明确说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贷款学生名单予以公示,后将贷款学生汇总表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各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贷款应用于支付贷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各学院应监督贷款学生贷款的使用。对于未按要求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有权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按照合同要求通过学生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第二十一条  自毕业(或结业)第四年起(毕业当年为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自毕业(或结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负担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九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它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见证人须将贷款学生的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有效联系方式等变化情况告知各学院或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函告经办银行;贷款学生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见证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情况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的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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