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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增加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现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依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
(一)不超过原则。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禁设原则。有毒、有害和危险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为禁设岗位。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固定岗位分普通岗位(A岗)和特殊岗位(B)。普通岗位(A岗)主要是指不需要特殊技能的服务岗位(如教学场所开关门服务等岗位);特殊岗位(B)主要是指需要具备特殊技能的服务岗位(如摄影摄像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维修和维护等技能的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立
(一)固定岗位的设立一般在每年六月份进行。其申报流程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岗位申报通知——各二级教学(院)部、院属其他部门根据申报原则申报——人事处和学工处根据申报情况和编制等其他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拟批准岗位类别和相应的岗位数——报相关会议批准。批准后其固定岗位设立类别和数量原则上在一个学年保持不变。
(二)临时岗位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批或纳入到具体项目进行实施。
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为了体现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校广播台、官方公众微信号、海报等渠道发布,便于学生选择报名。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应根据岗位性质、学生意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等原则录用。对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知识的岗位,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实无人胜任此岗位,用工部门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分管资助工作院领导同意后,可以选聘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勤工助学协议,没有无故中止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历。
(二)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不良生活习惯。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一)受到纪律处分尚未撤销;
(二)经补考后仍有课程不不及格的;
(三)参加过勤工助学,但考核不合格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学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资格审查后,各用工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用工名单;
(二)通过初审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合规性进行复核后予以执行;
(三)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岗前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老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指导。
(四)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两个)以上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将录用学生汇总表、《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进行聘任和审核,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须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部门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五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具体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其中普通岗位(A岗)每月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22工时,18元/小时;特殊岗位(B岗)每月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40工时,24元/小时。
临时岗位根据岗位内容拟定计酬标准,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
第十八条 岗位酬劳每月发放一次,各用工部门根据审定的岗位酬劳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登陆系统申请,由财务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用工部门在填写工资酬劳时应按用工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假、克扣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于每月9日前报考勤,考勤晚报的部门,勤工助学补助顺延一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部门或个人应为学生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及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学校形象、有毁学院声誉、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部门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或安全问题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其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对用人部门的考核情况有异义的,有权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用人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
(二)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阶段性停止履行勤工助学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冒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秩序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终止或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对勤工助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开始执行,之前的勤工助学文件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