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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获奖学生的审核上报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评定细则:
(一)学习情况(占总评分的65%)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90分(含90分)以上,且单科须在80分(含80分)以上,无补考课程,操行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序在本班学生中前2名。
(二)专业技能情况(占总评分的20%)、含资格证书、自考证书与过级证书等,2分/科。
(三)获奖情况(占总评分的10%)、省级3分/个,市级2分/个,院级1分/个。
(四)任职情况(占总评分的5%)
院学生会主席5分,院学生会付主席(系学生会主席)4.75分,院学生会部长(系学生会付主席)4.5分,院学生会副部长(系学生会部长)4.25分,系学生会付部长(班长)4分,班委会其他干部3.75分,寝室长(小组长)3.5分,团干参照学生会干部执行,社团干部参照班委会干部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者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三)系初审。系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与申请表等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一)必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重修者;
(二)受纪律处分者;
(三)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四)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0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