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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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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567

               在陕招生代码:813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现为省级“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省级文明校园、省级平安校园、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智慧校园示范校、全省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国家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校区占地2300余亩,全日制在校生1.7万余人,开设三年制高职专业55个,涵盖12个专业大类、30个专业类,形成以医药卫生、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土木建筑、生物与化工、教育与体育、农林牧渔、文化艺术等12个专业大类为主,融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办学格局。

学院遵循“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育训并举”的理念,积极推进基地、招生、教学、科研、就业“五位一体”合作模式。与省内外400余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合作关系,与吉利集团、陕西建工集团、西安卓越新能源应用人才发展中心共建8个产业学院,与宝鸡机床集团、陕西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公司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开设各类订单培养项目37个,成立了以国家级首批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巨晓林为代表的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基本实现开设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全覆盖,为学生搭建了广阔的就业创业平台,实现了企业与人才的无缝对接。建院以来,为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18万余名。

第五条 办学地点:宝鸡市高新大道239号

       邮编:721013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确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察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所有招生专业、计划、科类以各省、市、自治区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投档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按此原则依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如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的投档总分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我院认可各省(市、区)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改革方案及有关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院设置的相关省(市)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我院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在开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2800元/年,特别困难3800元/年,退役士兵3300元/年。

第十七条  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经考核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17-3568018、3568029

学院网址:www.bjvtc.com

邮编:7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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