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棉纺路27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护理(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临床医学(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药学(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医学影像技术(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为每生每年5500元;口腔医学技术(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口腔医学(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医学美容技术(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医学检验技术(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眼视光技术(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药品经营与管理(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康复治疗技术(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为每生每年6000元;助产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放射治疗技术(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中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500元; 针灸推拿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中医康复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学费待定;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专业学费待定;家政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待定。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专科毕业生由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同时,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校内奖学金。重大灾害及重大变故提供临时专项救助。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助产专业宜女生报考,放射治疗技术专业宜男生报考。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报考我校考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投档比例及照顾加分项。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省份投档比例要求执行。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专业录取时按投档分数进行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
2、专业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清”方式录取,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已规定了相关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自治区)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口招生以对口综合、数学、语文、外语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各科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根据考生成绩,择优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如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bcm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棉纺路27号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436-3313131
联系人:季伟达
纪检监督电话:0436-3311466
第十三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