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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规范开展,增强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院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在院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书记任成员,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主任由院学生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副处长兼任,各系学生科科长任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院学生处(团委),负责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学生自治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院内其他各部门、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需递交工作报表。
院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并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八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并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择优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院后勤部门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学院当年助学经费预算以及院内各相关部门用工情况,统筹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以及各系学生经济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分配岗位给各系。
固定岗位的设置,须经过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临时岗位的设置,须报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五章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商议拟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协议书,并送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由学院或由学院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须为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原则上应没有补考科目;
(四)符合岗位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后,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生开具《勤工助学介绍信》,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佩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的《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方可上岗。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七条 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学管理与保障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者消极怠工,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
(二)借用勤工助学活动名义,从事其他商业性活动的;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四)当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达到两门及以上的;
(五)其它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增强战胜困难的决心和信心;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图书馆、后勤等部门以及各系要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拓宽勤工助学渠道,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岗位安全教育,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