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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对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处作为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学院对学生资助各个项目的实施办法,院属各单位、各部门予以配合实施,院监审处负责资助工作监督。
第三条 对学院内的各种学生资助项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切实按规定将学院对学生资助的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资助项目包括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学生勤工助学资助、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和校内其他资助等。
第二章 资助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经费作为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奖助项目资金不计入提取基数。
第七条 院内资助资金的支出按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院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学费减免
第八条 减免学费对象
减免学费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申请条件与减免额度
申请学费免缴的学生必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成员,属于孤儿的学生(需提供孤儿证),学费全额免收;属于烈士子女且生活确有困难的或父母双方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需提供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减缴学费1000元。
第十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学院每年5~6月办理下学年的学费减免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通过班级评议后由班主任签字,经各系初审,学生处复审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的管理和监督
(一)本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下一学年学费减免: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合格;
3.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达10节以上。
(二)学院对减免学费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解和抽查。
(三)凡经学院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其名单和减免金额将向全院学生公示,以便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四)已获得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下一学年学费减免。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按照《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院学[2010]13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因为政策性原因不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而且当年没有勤工助学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身体残疾或有病不能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有较重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正在治疗中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国家法律规定的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或者学生身体残疾、意外事故是学生自己不法行为造成的;
(三)当学年已获得资助类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津贴等总计达到2000元以上者。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等级和补助金额
特殊困难补助分为3个等级。一等:1000元/次;二等:500元/次;三等:每生300元/次。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特殊困难补助可随时申请,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调查表必须填写完整,各级单位核实人签字、单位盖章、联系电话等项必须如实填写。
(二)班委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所在系 。
(三)所在系主管领导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学生处。
(四)学生处统一公示、审核后,提交院领导批准。
(五)学生处造册报送行政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核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六章 校内其他资助
第十六条 学生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院学生处(资助中心)与行政财务处核对无误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学院应届毕业生参加支援西部计划并被录用的,给予每人一次性校内补助2000元。
第十八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身体残疾等困难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毕业生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
第七章 纪律 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校内资助的学生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所获得的资助全额追回。
第二十条 申请校内资助的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和所在系学生科要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核实,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和系学生科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审查、核实不严,弄虚作假,导致违反相关资助政策和制度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院属相关单位、部门对符合校内资助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按时、足额进行资助,如有无故拖延、克扣、截留等违反资助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