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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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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和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有效途径,也是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管理办法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统筹及协调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审核勤工助学申请学生资格。

第八条 用工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四章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能

第十一条 负责建立在校贫困学生和用工部门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积极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和监督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教育培训及中、后期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督促落实酬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所有岗位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且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冲突。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公共服务助理等为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依据考核结果和工作情况适时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章 对用工部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全校各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实践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对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强化资助育人成效,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工作需求。

第十八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得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量、完成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认真填写《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月报表》,每月报学生处汇总存档。用工部门对不服从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学生,可酌情辞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用工部门管理,严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应首先考虑录用建档立卡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通过本年度的困难生认定,并具备认定等级)。原则上,建档立卡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勤工助学学生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0%

第二十一条 特殊用工部门在使用勤工助学学生时,要保证学生在工作期间不会接触到任何涉密内容,并出具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使用学生,应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说明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和内容、需用人数、工资报酬等。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用工部门方可根据各学院报名推荐的候选名单公开招聘学生(只有学校勤工助学申请通过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招聘),将招聘录用名单在校园显著位置公示3天无异议后,再将招聘情况(含公示名单的影像资料)和录用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生录用情况反馈给各学院。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应由资助专干或指派专人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条例》,与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月5日之前上报上一月本单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月报表》(见附件2),并在本部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在思想上、技术上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具体指导并进行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学期末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3)。量化考核60分以下者为不达标,对考核不达标的用工部门,取消勤工助学岗位后重新进行岗位申请,并根据情况酌减申报人数;对老师和学生反映意见较大,工作没有改进者,不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课程表、银行卡等证件,填写《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见附件4),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方可应聘。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每周用于勤工助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节假日除外)。一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按照用工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所从事具体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长期岗位,原则上应由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短期或临时性的岗位,双方应明确要求。对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遵守规定的,用工部门有权终止其劳动,并且将情况记入《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月报表》,报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申请扣发或停止支付其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综合用工部门每月上报的《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月报表》和学生处及各学院日常抽查的考核情况,对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推荐。学校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学生,用工部门有权将其辞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校纪处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向学校申报,擅自以勤工助学学生名义为校外单位、个人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在校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第八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酬金标准及发放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从教育事业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的专项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和开展勤工助学的相关培训等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可依据岗位、时间,按时或月计酬。按时计酬,15/小时;按月计酬,每人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全勤且考核合格者,不超过600元。

第三十四条 用工部门根据学生工作完成数量、质量进行考核,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月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8日前审核汇总,每月10日前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于每月15日前将劳动报酬发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九章 附 

第三十六条 食堂及校外勤工助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9年的《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1952号)等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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